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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赣县借贷纠纷管辖案件调查,2021信丰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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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实名曝光!信丰这些人欠钱不还!快来看看都有谁!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信丰法院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面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财产线索,如有下列被执行人线索可联系0797-3300069,我们将绝对为您保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陈武鸿

性别:男

身份证:91****373X

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光德镇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617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07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1.7679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善丰

性别:男

身份证:77****2759

住址:信丰县新田镇新田圩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566号等3案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524号等3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2.8564万元及利息


姓名:张铭铭

性别:男

身份证:89****2117

住址:信丰县水东景江新城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37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9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5705万元及利息


姓名:张春林

性别:男

身份证:85****0615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周坝村老屋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03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509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0529万元


姓名:顾金生

性别:男

身份证:82****1212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长生村樟七组

执行案号:(2019)赣0722执1173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799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9.3331万元及利息


姓名:郭爱民

性别:男

身份证:72****3015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莲丰街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52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172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4685万元


姓名:刘苗苗

性别:女

身份证:96****3061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赤坑村大树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2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00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6万元及利息


姓名:张海峰

性别:男

身份证:79****0011

住址:兴国县激江镇蛇岭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25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42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6160万及利息


姓名:王春明

性别:男

身份证:87****0310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老屋里村下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86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824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3914万元


姓名:甘荣森

性别:男

身份证:77****0875

住址:赣县区韩坊镇大营村老央足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683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25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7145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华亭

性别:男

身份证:89****5719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川风村牛车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53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40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6659万元及利息


姓名:胡贤军

性别:男

身份证:76****0338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山塘路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808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4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0550万元及利息


姓名:张卿伟

性别:男

身份证:93****033X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胜利村朱家地前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208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94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1097万元


姓名:吴聪

性别:男

身份证:90****0138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长生村茶亭下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985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15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8013万元


姓名:邹良国

性别:男

身份证:87****5712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阿南村营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872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358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738万元及利息


姓名:朱剑钟

性别:男

身份证:74****6354

住址:信丰县油山镇坑口村圳井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6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037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8925万元


姓名:王平生

性别:男

身份证:85****4511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十村村窖前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902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18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3180万元


姓名:王学军

性别:男

身份证:79****4556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十村村大岭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905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012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5530万元


姓名:杨鹏

性别:男

身份证:94****1214

住址:信丰县西牛镇长龙村驼背树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85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165号等2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4869万元


姓名:钟涵如

性别:女

身份证:80****5144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沿江中路桃江花园东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恢8号

执行依据:(2012)信民二初字第29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万元


姓名:刘星秀

性别:男

身份证:84****4550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联群村大西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215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691号等2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2424万元


姓名:李茂芳

性别:男

身份证:68****4537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新芫村中井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220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17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万元


姓名:梁志华

性别:男

身份证:79****0012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上河坝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868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166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1168万元


姓名:李文伟

性别:男

身份证:90****361X

住址:信丰县小江镇圳下村岭背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228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94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5957万元


姓名:黄汝松

性别:男

身份证:89****3610

住址:信丰县小江镇圳下村东头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9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921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2641万元


姓名:王亮

性别:男

身份证:85****0019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健康路恒福紫园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983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特85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万元


姓名:陈金生

性别:男

身份证:85****3633

住址:信丰县小江镇罗结村竹头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80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18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3453万元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