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自强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非法盗采矿产、欺压残害百姓,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头目被判刑25年;酒驾停车高速应急车道,被查企图逃跑过程中致使交警跌入高速公路涵洞桥下,当场牺牲,酒驾男子被判刑四年。12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青岛法院刑事、民事、执行典型案例》。
刘某某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刘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2002年8月纠集、勾结部分亲属、有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某工程公司,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后刘某某组织黑恶势力非法盗采河砂、玄武岩等矿产,通过暴力或其他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欺压残害百姓,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城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12项罪名,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九年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范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2021年10月3日1时许,沈海高速交警李某与辅警张某某例行巡逻至沈海高速上行675公里处黄岛路段,发现一车辆停在高速应急车道上,在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范某某有酒驾嫌疑,李某、张某某遂要求其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范某某拒不配合,在李某二人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范某某激烈挣扎,企图逃跑,其间范某某突然从高速公路护栏下后退钻出,致使正在控制范某某的李某跌入高速公路涵洞桥下,当场牺牲。当日,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卢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3年,卢某某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该公司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卢某某亦私自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以上行为严重毁坏土地51.68亩,其中耕地40.98亩,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6.25万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人民币524.99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徐某某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二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二人赔偿案涉土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并在指定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本案件移送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二人将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评估方案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复被毁坏的生态环境。
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是海尔品牌的无形资产管理公司,“海尔”“Haier”等商标曾于1995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海尔”家用洗衣机等改装成扫码支付的商业用途商品,将“海尔”商用洗衣机等商品中的电脑板控制器换成非海尔原装的电脑板控制器并将海尔的扫码支付二维码换成被告运营的扫码支付二维码,并在改装商品贴上被告的“思迈尔”“smile及图”标识对外销售、运营。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影响了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商标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造成对其商标权的损害。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淘宝店铺等平台的相关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某株式会社为日本企业,其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共同经营某天猫旗舰店。约定出资和利润分成各占50%比例。合作经营合同签订后,青岛某公司仅提供部分财务账目数据。某株式会社提出不再经营,要求对店铺的财产、库存进行清算和分配,青岛某公司一直不予回应。某株式会社提起诉讼,请求青岛某公司进行合伙清算并向其分配合伙财产。庭审中,双方都提到如能解决目前的困境,可以继续合作经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青岛某公司将部分现金及货物给付日本某株式会社,双方继续合作经营。
王某林诉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万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万某某系某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某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的审计单位,为其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该公司披露的相关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处罚。原告王某林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该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存在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虚假记载行为,导致相关年报存在虚假陈述。法院依法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查明交易因果关系,综合确定被告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的赔偿数额,并判令万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原告损失的1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贸易公司、何某、田某等诉青岛某商务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件由五起案件构成,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贸易公司、某批发公司、何某、田某、潘某分别与青岛某商务服务公司多次签订借款合同且出借款项,借款金额共计1.36亿余元,五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青岛中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一是青岛某商务服务公司涉案众多,本案审执情况将直接影响其在其他案件中的财产分配。二是青在岛某商务服务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息的情况下,五方仍向其出借多笔款项,数额巨大却未设立抵押或其他担保,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三是五方与青岛某商务服务公司的股东、高管之间互相交叉,当事人可能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四是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庭审中回避针对性较强的借款事实、借款条件等事项,且均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为当事人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虚假诉讼,依法认定某贸易公司等五方要求还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五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青岛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
2013年12月12日,青岛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6亿元,借款期限为3年。青岛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2月15日,各方签订《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4月,案涉贷款被降低信用评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被归为不良贷款。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对青岛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信用等级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未能证明此款项为不良贷款,却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施了调整信用等级的行为,致使金融系统对两公司的公众评价降低,给其企业形象造成了影响,构成对两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不良记录,更正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对罪犯董某减刑从严案。
罪犯董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599元,责令退赔270万元。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月。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董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罚一次。另查明,罪犯董某为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曾四次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系累犯;罚金已缴纳2万元。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对罪犯董某减刑二个月。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案。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立案执行。案涉抵押财产共涉及4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总价16.98亿元,于2022年4月7日在淘宝网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网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同时一并解决了案涉建设工程款问题,抵偿债权共计13.54亿余元,4起案件均执行完毕。目前“财富中心项目”已进入复工程序,闲置4年的烂尾楼盘得以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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