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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看法介绍:借贷纠纷结案标的金额0,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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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咨询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稍多,本人挑选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问题作出相应解答。本文章属本人粗浅认识,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王鹏律师:擅长解决各类纠纷,熟悉程序法。


一、什么叫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二、民间借贷行为转刑事的几种情形。


1、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这里的放贷年化费率要超过36%。


2、职业放贷人认定: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①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②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③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④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⑤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出借人行为一旦认定为执业放贷人,法院便有可能依职权移送,行为人便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集资诈骗罪:虚构事实或编造借款理由,借款后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的,涉嫌集资诈骗罪。


三、高利借贷,借款人是否可以主张以利息过高不还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借款人如主张利息过高不还本金是不可能被支持的,但可以要求已还超出利息部分充当本金或归还。


四、如果在借条中仅约定担保人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认定为何种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担保方式的区别主要是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但在借条中经常会出现为仅约定担保人但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形,关于该种情形《民法典》颁布前后是有变化的。

《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签订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