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借贷行为是现如今最常发生的民事行为之一,亲人、朋友、合作伙伴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常常是借贷关系的主体,而借贷除了约定本金、利息以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约定,便是借款期限,即何时还款。
在借款期限未到期时,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将面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因为该期间尚处于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擅自侵犯。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借款期限未到期,债权人就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呢?
借款期限提前到期的情形
在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问题上,我们需要看是否有特殊情形存在,具体分为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
一、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内,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告知债权人其不还款的行为,即属于民法典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借贷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约定情形
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出现某种情形时,债权可以提前到期的,则在约定事由出现时,债权人可提前要求债务人还款。例如双方约定债务人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或者债务人公司出现减少注册资本的等情形的,都可以属于债务借款期限提前到期的约定。
司法判例
案例一:(2020)浙0803民初3394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钟德利在与原告毛芸芸在微信上对账后,出具了《欠条》两张,均约定了还款期限。虽然两张《欠条》中有部分的借款还款期限未到期,但《欠条》出具后,被告钟德利均未能按照《欠条》上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如数归还借款,被告钟德利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
案例二:(2019)闽0206民初12275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期,但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出借人苏秋琴如急需用款可要求李应性、泓凯公司提前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现苏秋琴主张李应性、泓凯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债务人以行为或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应当注意保留好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逾期违约的情形。
此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可约定当债务人利息长时间未还、恶意减少资产的情形发生时,借款期限加速到期,以便于债务人不归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及时起诉,防止因时间过长而导致无债务人的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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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