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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借贷关系怎么确认纠纷的,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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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点:

第一,借贷关系一般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债务:(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2)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4)为履行扶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6)从事双方同意的化教育、文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7)未成年子女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包括:(1)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2)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3)经双方同意由乙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第三,典型的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包括以下:(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债务;(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且债权人知晓的;(6)夫妻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

第四,婚前个人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借款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

但如一方的婚前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必然联系,即若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务已经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1)婚前举债一方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婚前债务,在性质上属于意定之债。(2)一方婚前购置大量结婚用品,满足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供夫妻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注意:婚前购买车辆并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详见公众号文章”金融纠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房贷、车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为了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配偶的利息,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要对证据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上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考量。即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关系来判断,综合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及婚后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

第五,夫妻一方因违法或侵权行为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利益归属夫妻另一方对违法行为之主观态度与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和衡量后,在作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若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或共同生活的需要,则满足了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然后判定夫妻另一方对违法行为之主观态度与关联程度,若主张为同意、认可,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反对、阻止,则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六,夫妻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分居期间一方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债权人知道分居事实的,可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确实基于夫妻合意或为共同生活所负,或债权人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

第七,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1)在无偿担保的情形下,客观上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一般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在有偿担保的情形下,若一方能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同意该担保,并且该担保债务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八,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事项】

1.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审查规则:如果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客观上合伙人的配偶分享了债务带来的收益,此种情况下,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2.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炒股、炒期货等,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审查规则:炒股、炒期货等属于理财的一种方式,无论最终盈利还是亏损,其目的一般在于增加共同的家庭财富,且该理财款项与家庭财产往往会交织在一起,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审查规则: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性质上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同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4.在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的审查规则:可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处理。

5.对因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的“情侣欠条”“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审查规则: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金,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债务,一方起诉要求履行或者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如给付行为侵害配偶一方的权益,合法配偶有权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