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虎
现年57岁的民营企业家刘承林,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审计局离职“下海”后的十余年间,“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
先是2012年7月,刘承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鄂尔多斯警方刑拘;被羁押多年、出狱仅一年后,2020年7月,刘承林再次被刑拘。根据检方指控,多年前,刘承林在接收他人煤矿投资款时,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刘承林所经营的其中一家露天煤矿实景。
司法机关之举,既令刘承林的众亲友愤慨,亦令众多被定性为“被害人”的投资者错愕。因为,刘承林出狱后的一年间,他已经与投资人谈好了详细的债务化解方案,打算一次性解决所有债务。
刑案突然而至,有人再度身陷囹圄,也有人痛失挽回投资损失的良机。2023年5月18日,刘承林家属向全社会发出公开信,直指该案背后有人“人为制造假案,试图强行以低价夺取刘承林价值400多亿元的优质煤矿资产”。
01
命途多舛的“下海”者
刘承林,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审计政策法规科科长、高级审计师。
据刘承林朋友介绍,本世纪初以来,受全民经商、政府鼓励公务员“下海”的大环境影响,刘承林开始创业。这一过程中,刘承林利用积累的原始资金和融资小贷公司资金,逐渐投资煤炭领域。
到2010年左右,刘承林利用融资借款、全国各地投资者合作投资款等,购得了准格尔旗龙太煤矿、大伟煤矿、东胜八宝沟煤矿等,并成立了内蒙古恒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逐渐成为当地有名的民营企业家。
刘承林成立恒威矿业公司,并持84%股份。受访者供图
刘承林的创业轨迹,几乎与鄂尔多斯整体的经济发展走向一致。煤炭业务,是当时鄂尔多斯众多企业最原始的资金
2011年7月11日,南方周末发布的《鄂尔多斯:紧张的“三角链”》报道披露,当时,全国能源市场极为火爆,内蒙古又被国家定位为能源基地,大量市民希望从煤炭市场获利,几乎是“全民放贷,涌入煤炭业务”;约从2011年开始,鄂尔多斯地区也出现了民间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事件的情况。
刘承林投资煤炭领域后也不例外。数千名市民和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息或分红,将资金投向他的煤矿企业;2011年底,鄂尔多斯地区爆发挤兑风波,不久,刘承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
案件资料显示,刘承林等人以“投资入股煤矿”为由,许诺以高额分红,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0亿余元,造成损失7亿余元。
刘承林被立案调查后,他所经营的几家煤矿被全部叫停并查封,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量市民和投资者,陷入到等待司法处置结果的焦虑之中。
被关押至2018年10月,刘承林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6年10个月;2019年5月,刘承林刑满释放。
在众多同行看来,刘承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虽在法律层面确无疑问,但其经营模式是当时鄂尔多斯整体煤炭市场的一个缩影,“煤炭市场太热了,这些民间资金主动涌来,想从这个市场分一杯羹,你想拒绝都难。”
刘承林公司员工还介绍,自始至终,坐拥三家煤矿的刘承林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刘承林第一次恢复自由身后,也立即着手处理债务,要给投资人一个满意的交代。
但就在债务化解方案即将实施时,2020年7月,刘承林再一次被鄂尔多斯警方刑拘了。
出狱后,刘承林(中间站立者)一直积极化解债务。这是他在“刘承林涉案资产处置内部竞拍会”上。受访者供图
02
疑点重重的“合同诈骗罪”
再一次身陷囹圄,刘承林被指控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却仍是十多年前的旧事。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至2012年,刘承林等人在没有未取得矿权、灭火工程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开工日期、煤炭发热量等事实,隐瞒灭火工程项目禁止开采煤炭资源相关规定,采取与他人签订《煤炭开采合作协议》《煤炭购销协议》等方式,骗取二十余人共计27亿余元。
刘承林及其亲属、辩护人都认为,“合同诈骗罪”纯属子虚乌有。2023年4月17日,该案在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时,刘承林辩护人当庭指出了案件的诸多疑点。
4月17日,该案在呼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摄影 刘虎
“煤炭资源的狂热逐利者、投机者,反而成了‘合同诈骗被害人’。”刘承林辩护人表示,2008年至2011年,因政府配置或审批的灭火工程(后期改为地质灾害治理)不需要探矿权和采矿权,政府无需向施工单位支付治理款,由施工单位卖煤获利,且审批手续简单快捷,具有巨额的经济利益,因此吸引了包括本案所谓“被害人”在内大量投资人踊跃投资、积极抢占资源。
刘承林的亲友介绍道,刘承林经营多家煤矿,在业内有着良好口碑和资源,成为当时众多投资人主动寻求合作的对象。
“各投资人想在第一时间参与到刘承林的煤炭项目中来,生怕落后于人、错失投资机会,在这样的卖方市场下,刘承林不需要、更无必要去欺骗投资者,只需要将项目已经取得的材料给投资人展示,让投资人自己去考察,自己去决定是否愿意投资。”刘承林亲友称。
辩护人还指出,刘承林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煤炭项目从申请批复到施工开采,中间要经历现场勘探、上报设计、环评审批、征地审批、安全生产验收等诸多繁杂的审批环节,周期长达2至3年,如果等项目办好各项审批手续进场开工,那么各投资人早就错失了投资时机。”
“大多数投资人都拥有煤炭行业从业经历,十分清楚灭火工程的审批流程,对审批时限、开工时间也有充分的认知与判断,且刘承林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各投资人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并向他们出示了自己当时已经取得的所有项目资料。”刘承林辩护人表示,投资人在前述情形下,为了预期巨大的经济利益,依然积极选择与刘承林签订合同,这完全符合当时煤炭投资市场环境。
而最终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导致投资人受损,在刘承林辩护人看来,是由于刘承林2011年下半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煤矿及各项目经营被强行叫停而造成,并非刘承林主观上逃避履行义务。
刘承林公司的员工说,刘承林从未试图逃避债务,从未试图故意占有投资人的投资款。
案件资料显示,无论是2011年7月至2019年服刑期间,抑或2019年5月出狱后,刘承林自己或委托家属、律师,配合东胜区处非办、债权人委员会,与王保平、吴学平等投资人代表召开了近 20次的债务化解专题会,最终形成了各投资人均认可的清偿方案。
但2020年7月刘承林再次被刑拘、资产被继续查冻后,清偿方案胎死腹中,无法落地实施。
03
否认被骗的“被害人”
据多位知情人介绍,按照惯常司法流程,2018年10月刘承林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司法机关即应启动执行程序,补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协调处置中心的协调下,执行程序并未立即启动。
据了解,当时,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协调处置中心为了维护多方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一直致力于协调刘承林与债权人商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这样的做法体现了温情,既保障投资人利益,也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2019年11月,刘承林出狱仅半年后,一份《债权转股权及资产分配方案》便已出炉。这份债务化解方案中,刘承林将其持有的恒威矿业公司84%的股权,全部交给债权人,并组建煤矿复工复产领导班子进一步实现“债转股”。
这份债务化解方案,得到了广大债权人的认可。据了解,若按该方案执行,短时间内刘承林即可一次性全部解决债务问题。
2020年5月16日,刘承林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着手按照该方案处理化解债务纠纷,却在一个多月后因再度陷入刑案,戛然而止。
司法机关的这一操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满。当正在积极履行清债责任的刘承林因涉“合同诈骗罪”被刑拘后,这些债权人、司法机关认定的“被害人”,又不知何日才能挽回他们的损失了。
笔者获取的一份“刘承林案债权人委员会”于2022年6月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材料显示,这些“被害人”不认可对刘承林采取刑事手段,“2019年以来刘承林与广大债权人协商启动煤矿生产、债务重组自救……正当工作紧锣密鼓进行时,刘承林再次被捕入狱,原债务重组自救方案受到了影响和阻碍。”
刘承林被采取刑事手段,但广大“被害人”并不认可这一做法。受访者供图
这些“被害人”在上述材料中,呼吁相关部门解封已查封的煤矿资产,继续推动债务重组自救工作,“积极复工复产,自觉自主化解社会矛盾,在生产中收回自己的投资。”
“我们广大债权人呼吁谅解刘承林的犯罪行为,团结一致,通过债务重组自救,解决债权债务矛盾。”该案“被害人”在上述材料中称。
据介绍,刘承林的现有资产完全可以化解全部债务。刘承林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煤炭资源《储量证明》 载明,刘承林控股的3个煤矿总储量达9497万吨,按照当前煤炭市场每吨500元的价格估算,资源储量价值400多亿元,刘承林完全有能力、也有意愿尽快清偿全部债务。
针对刘承林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多名债权人表示,自己没有被骗。向刘承林煤矿投资了8500万元的褚某某介绍,他于2010年找到刘承林“希望合作开采煤矿”,刘承林将“工程正在审批过程”等信息均予以详细告知,“没有欺骗和隐瞒项目的任何事情。”
褚某某手书《情况说明》称自己未曾受骗。受访者供图
褚某某还介绍,2022年初,呼和浩特市办案民警找到他,“他们主动说,我被骗了;我说,我和刘承林是合作,他没有骗我们。我一直是这样强调的。”
另一名债权人郭某某也说,民警找到他称,“这是标准的合同诈骗”;但他始终表示双方是自愿合作,不存在诈骗。
郭某某还强调,“如果你们把刘承林放出来,这个事情早就解决了,我们早就回家睡觉了。”
笔者获取的另一份该案“被害人”联名递交给呼和浩特中院的《意见书》显示,90%以上的“被害人”同意对刘承林进行谅解,建议法院对刘承林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妥善处理案件、弥补投资人损失。
该案“被害人”联名建议法院对刘承林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受访者供图
04
身份暧昧的“小股东”
目前,刘承林所控股的3个煤矿,除八宝沟煤矿仍在生产外,其余煤矿均已停产。
多位鄂尔多斯煤炭行业人士认为,暂且不论刘承林“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在十余年间,恒威矿业公司遭遇了长期的查封及各种形式的停工停产,不仅造成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大量资产流失,也致使投资者的债务长期无法化解,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办案,难道是为了看到此种局面吗?”
在他们看来,尽管刘承林“合同诈骗罪”一案存在明显无罪情节、甚而连“被害人”亦联名求情,但司法机关依然强势推进,只因该案背后存在“人为制造假案”,目的则是试图强行以低价,夺取刘承林价值400亿煤矿资产。
前述“刘承林案债权人委员会”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材料中,债权人提及,“苏州小股东”借机想要对恒威矿业公司及煤矿进行全面控制,联络一小部分不明真相的债权人,向内蒙古纪委、公安厅举报,由此才酿发刘承林“合同诈骗罪”一案。
“刘承林案债权人委员会”称,“苏州小股东”举报告状之目的,是欲将刘承林原公司管理人员及亲属“全部置于死地”,将广大合作投资的债权人以合同诈骗罪“受害人”为由,从公司的债务重组自救方案中驱逐出去,以实现自己“控制公司,独霸煤矿”之诉求。
刘承林家属在相关材料中说得更为直接:“苏州小股东”出于非法占有煤矿的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通过“特定关系人”、依靠“强大后台”推波助澜,司法机关按“领导指示”进行立案、办案。
他们口中的“苏州小股东”,指的是江苏海竞集团和法泰集团。资料显示,两家公司共占恒威矿业公司16%股份。
家属称,在刘承林与债权人商议出台债务化解方案后,江苏海竞集团和法泰集团试图以小博大,争夺债权债务化解的主导权、进而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进行诬告,将作为大股东的刘承林送入看守所。
也就是说,按原有的债务化解方案,将由债权人接手刘承林持有的恒威矿业公司84%股权,如此一来,江苏海竞集团和法泰集团仍旧作为小股东,在日后的经营中无法掌握话语权。
“若能将刘承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那么,债权人就只能作为‘被害人’,等待司法机关最终的执行退赔结果,难以参与到恒威矿业公司的股权重组中。”一位知情者说,届时,作为恒威矿业公司股东的江苏海竞集团、法泰集团,将在拍卖中获得“优先购买权”。
5月18日,刘承林数十位亲属发出《公开信》。网页截屏
5月18日,刘承林家属向社会各界发出一份公开信,信中提及,个别人试图“不惜一切代价,以低廉的价格强行夺取刘承林价值400亿元的煤矿资产”。
他们说,希望呼和浩特中院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审理该案,明辨事理是非,作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