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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当庭发誓“所言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最终,他的确“如愿”被罚款8万元。

案情回顾

在原告赵某军与被告邵某珠、邵某富、邵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军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邵某珠向其借款50万元后,近四年时间里仅支付了2万元利息,多次催收,但借款人邵某珠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保证人邵某富、邵某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邵某珠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借款人邵某珠情绪激动地表示,赵某军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借条上写按月利率2%计息,实际利息高达10%。赵某军为了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将50万元借款以转账形式汇入邵某珠账户,并当场要求取出现金5万元向他预付第一个月利息(俗称砍头息),且此后每月利息5万元均以现金方式交付。邵某珠表示自己已支付了8个月利息共计40万元,后来生意失利实在无力偿还。

赵某军不认可邵某珠的说法,称绝无此事。

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军当庭发誓:“所言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

借款人邵某珠向法庭提供了赵某军向其催收借款时双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赵某军对于邵某珠所说的已支付8个月利息40万元不做任何否认,称“这个嘛本来就是这样的,费用大家都已经说好的”“我也知道你是守信用的人,可是你现在没有付了呀”。

面对内容明确的通话录音,赵某军称,是由于当时通话背景声音嘈杂,自己没有听清楚邵某珠所说的话所以没有及时否认。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根据法庭调查、证据质证等情况,采信了邵某珠提供的证据,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邵某珠已支付40万元本息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由被告邵某珠归还原告赵某军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针对赵某军在庭审中撒谎的行为,婺城法院认为,在承办法官向其告知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赵某军仍当庭发誓其陈述属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军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赵某军罚款8万元。


赵某军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金华中院作出了维持决定。因赵某军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法院已立案执行。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