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男方称曾两次微信转账还款应抵扣欠款,但女方不承认男方所提供截图中昵称“小飞**”的微信是自己的,要求男方还款,她的起诉获得一审法院支持。但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该院二审支持了男方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张强(化名)与王丽(化名)曾谈恋爱并共同生活,后双方关系破裂,小丽起诉称小张曾向她借款12万余元,其中部分用于订购美团外卖、京东购物等。除去小张母亲代他还款9万元外,小丽要求小张返还剩余借款33170.8元。小张辩称他曾向小丽进行微信转账,分别还款1万元和1400元,应在借款中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在平台购物产生的费用不宜认定为借款,故小丽向小张出借款项为110483.2元,除去小张母亲代他偿还的9万元,一审判决小张向小丽还借款本金20483.2元。关于小张主张微信转账应抵扣借款,因双方分手后互删微信,未留存微信聊天记录,小张只提交了他向微信昵称“小飞**”的转账截图,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昵称的微信即为小丽本人,法院未采信其抵扣主张。
小张上诉请求改判其支付小丽借款本金9083.2元,在二审中提交两笔微信转账电子回单作为新证据。电子回单中载明:“姓名:小丽,微信号:‘L***’。”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核对小张二审提交的由微信支付运营公司开具的“电子转账凭证”,可认定小张向小丽微信号“L***”转账的真实性。小丽否认微信昵称“小飞**”与自己微信号“L***”的一致性,并拒绝提供自己的微信昵称供法院核实。法院当庭搜索微信号“L***”,显示相应昵称为“小飞**”。
法院认为,在微信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付款方小张提供案涉证据完成了证明责任,小丽作为收款方否认收款,需承担证明责任。结合上述证据及当庭调查的情况,小张微信转账的11400元可以从小丽借款金额中扣除。故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张向小丽偿还借款本金9083.2元。
小丽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法庭本可以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民事制裁,但考虑到双方曾为情侣、矛盾较深,诉讼中斗气成分较大,本案金额亦较小,法庭对小丽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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