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拘押了一年之后,62岁的房地产开发商甘从高和46岁的李杨终于等来了法律的审判。
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对甘从高及其合伙人李杨进行了公开审判,认定两人在开发光山县秀水蓝湾项目时,因为资金链紧张,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8000多万元,两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和2年,并分处罚金30万和15万。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全国爆料热线:M@163.com)在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进行了调查,意外发现这起开发商高息借款被公诉案件中,39位借款对象中有38位均为两位开发商的亲友,而亲友算不算社会公众成为庭审定罪的焦点。
靠借款维持的地产梦
今年62岁的甘从高和46岁的李杨均出生在河南信阳市光山县。光山县位于河南、湖北、安徽等三省交界处,人口上百万。
2008年,在经历多年生意场的打拼后,甘从高成立公司进入光山县房地产开发市场,两年时间里,成功开发了凤鸣轩小区。但因为初次运作房地产项目,凤鸣轩小区并没有让甘从高赚到钱。
2010年3月,甘从高再接再厉,与余守礼等三人合伙,以4180万元的价格将凤鸣轩小区旁边一块名叫三粮店的27.5亩地拍下,并取名秀水蓝湾小区进行开发。其中甘从高占股52%,其他合伙人占股48%。
2011年底,李杨进场,将余守礼等三人的股份全部购买,公司股东由甘从高和李杨组成。
而在后来长达5年的开发中,因为秀水蓝湾项目部缺流动资金,甘李两人先后三次向身边的朋友、亲戚、熟人、工程建筑商以及一部分当地拆迁户大量借款,用于项目周转,利息低的有月息一分,高的月息四五分,并承诺项目一完工就归还本息。
2014年光山县发生幸福花园在建楼盘倒塌砸死工人事件,当地政府要求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停工检查,施工工期再次被延长,急需回笼房款维持运转的秀水蓝湾项目部陷入危机。
2014年12月9日,李杨找来了自认实力比自己更加雄厚的刘家斌等三人接盘,将自己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对方。
2015年4月,甘从高将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转给新股东,并将项目股权从52%降为35%,将企业控制权拱手相让,甘李二人逐渐退出企业管理。
但新股东的到来却没有给项目带来起色。预定2014年完工的秀水蓝湾二期延期到2016年后,项目依然无法完工。
谣言之下牢狱之灾来临
2016年开始,项目在新股东手里陷入全面停工,引起购房户不满。
2016年2月28日,担心久拖不交的秀水蓝湾项目影响社会稳定,光山县政府县长王建平主持召开秀水蓝湾项目有关问题的协调会,成立光山县秀水蓝湾项目有关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当地法院院长和公安局长出任副组长,对公安、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明确分配了对项目部展开全面核查的任务,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2016年3月3日,光山县公安局在没有受害人报案的情况下受案,介入对秀水蓝湾项目部的调查。《受案登记表》显示,警方接到匿名报警,称甘从高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涉案金额过亿,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3个月后,甘从高被警方以涉嫌偷税漏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三个罪名网上追逃。8月9日,甘从高在儿子位于上海的住所被警方带走刑拘。听闻风声,李杨也在8月底主动投案。随后,两人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多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在光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作为公诉方的光山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12月,甘从高、李杨合伙开发的光山县秀水蓝湾地产项目(项目包括秀水蓝湾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破堰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宝相寺综合改造项目)。两人以项目建设资金紧张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9658.35万元(其中已偿还7140万元)。
2013年9月1日,李杨退出破堰城中村改造项目,甘从高继续开发破堰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采取相同的手段,又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存款5794.61万元(其中已偿还442.7万元)。
光山县法院最后认定,甘从高、李杨共同非法吸收资金4560万元,甘从高个人吸收资金3683.3万元,均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故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和2年,并分处罚金。
法院认为向亲友借款违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甘从高、李杨为筹措资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在吸收存款过程中,甘从高、李杨虽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但对于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并对前来投资的不特定集资参与人不予阻止,该情形属于公开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同时甘李二人在向公众吸收存款时,以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作为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具有较强的利诱性。
在两人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中,既有两人的亲戚、朋友、也有其生意伙伴、项目员工,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亲友是不是社会公众成辩论焦点
甘从高的辩护律师余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在于借款的对象是否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只有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的对象才具有不确定和不可控性,从而可能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损害。
而亲友是不算作社会公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什么是亲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条专门有解释:“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
也就是说,亲友属于特定人群,并不属于社会大众。如果甘从高和李杨只是向特定的人进行借款,无论借款数额多少,都不应当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9个借款人有38人是特定人群
甘李二人借款的对象有哪些呢?甘从高和李杨两人的家属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了完整的39名借款人名单。
家属们介绍,向甘从高和李杨提供借款的39人中,有38人都是两人的亲戚、朋友、邻居、同学、生意伙伴、项目员工以及拆迁补偿对象和工程建筑商,甘李二人与这38人有长期交往,只有文某一人是通过项目前股东主动找上门借款。
余超律师认为,除文某外,甘李二人都是直接向亲朋好友直接借款,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及传播问题,也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
李杨合伙开发的光山县秀水蓝湾地产项目。
亲哥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也被认定非法
上游新闻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向甘李两人借钱的人中,最多的是杜某明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借出4700万,结果也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甘从高的儿子甘忠伟表示,杜某明是父亲多年朋友,当地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项目部向其借款,只是企业自救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如果此笔借款被认定非法,那么所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人都应该被抓。”
借款较多的还有与甘从高合伙拍地的早期合作股东余守礼等三人,三人共借款1500余万。三人的借款同样被法院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中。
对此,余超律师表示不解,“既然是当初合伙拍地的股东,就不算社会公众,这怎么能被计算成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呢?”
除此之外,其他大部分的借款都是百万元以下金额,出借对象主要是甘李两人的亲戚、同学、邻居、拆迁户。而从法庭出示的借条等证据显示,有的借款还没有约定利息。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在判决书中,部分亲友的借款同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比如,李杨向亲哥哥李某强借款40万元的行为就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同样,甘从高连襟李某平被认定为“亲属的亲属”,对其借款410万元也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的判决让家属们难以置信:“如果两位亲戚之间借款都算违法,就不知道还有什么借款是合法的?”
拆迁户借款因心存感激
而部分拆迁户借款则是因为对甘从高心存感激。一位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拆迁户就说,当初自己一家都是住的棚户区,住了20多年,条件非常差,是甘从高主动劝说让他们接受拆迁,而且拆迁补偿条件非常优厚。因此,当听说甘从高项目资金紧张时,拆迁户们都愿意将手上未用的拆迁款借回给项目部使用。
而让人奇怪的是,在这起公诉案件中,39个债权人没有一人向警方报警,没有一人声称自己被甘从高和李杨集资诈骗。“我们都没有报警的动机,他俩把借的钱都投入了项目部修房子,只要房子在,钱就在。而如果报警把他们抓起来,项目死了,我们借的钱找谁要?”
众人介绍,他们借钱的目的一部分是为了赚利息,更多的是为了亲情和朋友之间的互帮互助。
李杨合伙开发的光山县秀水蓝湾地产项目。
民间借款被误认非法吸存打击
余超表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余超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地方政府把企业的合法民间借贷作为犯罪进行扩大化打击,违背市场规律,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政府应该帮助度过难关,而不是落井下石。这也与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精神相违背”。
光山县当初为什么要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全方位对秀水蓝湾项目展开法律漏洞排查?1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光山县采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当地正在开会,不便接受采访。
法庭委托的会计鉴定机构无司法资质
余超律师表示:“除了对不特定对象界定不清之外,法院之所以出现这些荒唐的认定,还因为法院釆信了一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在法院庭审举证过程中,检方出具了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是信阳市宏大会计事务所,其对秀水蓝湾整个项目总体负债、个人集资款、置换拆迁欠款等情况进行了会计鉴定,并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宏大会计事务所的鉴定资格从一开始就遭到了辩方的质疑。从其在法庭上出具的执业资格看,其拥有注册会计师证,经营范围包含有“司法会计鉴证”内容,但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也没有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备案。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余超表示,这也导致这家鉴定机构只会算数,但搞不清那些借款金额是非法的,那些借款金额是合法的,于是一股脑全部算成非法集资。
前股东背债,新股东摘桃?
与此同时,法院同时认定甘从高和李杨两人为个人犯罪,同时负担自己当初承接的所有高利贷的本金归还。
两位被告的家属均表示:“我们所有借的款都是项目名义,并投入了项目开发,这一点从项目部的入账记录可以看出,借款没有用于私人挥霍,也没有挪用,这些借款理应让秀水蓝湾项目部归还,法院把明显的单位行为定性为个人行为,这是债务转嫁,也剥夺了债权人向项目追偿欠款的权利。债由二人背,牢由二人坐,剥离了债务的项目资产由别人拿走。这是利用刑事手段进行财产掠夺。”
专家说法:甘李二人借款应属合法民间借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仲若辛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解决项目资金困难,向特定亲友借款,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及借款,且融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应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非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仲若辛认为,一审判决将和当事人具有共同经营关系的股东以及当事人的哥哥、连襟等亲属均认定为不特定公众明显错误。不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都要求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保护企业依法正常经营。
而本案中,在刑事立案之前,连民事纠纷都没有发生,甚至没有报案人,更说明一审判决严重偏离了相关刑事政策。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不仅不会带来社会和谐稳定,其结果可能是恰恰相反。
目前,甘从高和李杨均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信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 范永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