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热门]动态信息:借贷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吗,同一合同可以分开起诉吗

阅读:

【一、实务问题】


同一种类多份合同纠纷,可否合并一案起诉?(5个最高院判例)

【二、结论综述】


如果多份独立的合同,主体一致,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种类、管辖法院相同,根据最高院判决,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可合并审理且无需当事人同意。但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应当拆解诉讼。如果多份独立的合同,虽然密切关联,但被诉主体或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则应当拆分起诉,如一并起诉,一般认为是普通共同诉讼,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如果多份合同的诉讼可以拆分,合并起诉不产生管辖上移等优势,仍建议当事人分案诉讼,避免因合并诉讼导致案件最后被要求拆解起诉,延长诉讼周期。

【三、司法裁判】


案例一: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350号】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赵、李家堆城中村改造项目A地块工程桩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红联城市广场(A3地块)全钢结构工程合同(KDGJ-CK-14006)》三份合同的主体相同,且均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赵、李家堆城中村改造项目A地块工程桩工程施工合同》与《红联城市广场(A3地块)全钢结构工程合同(KDGJ-CK-14006)》所涉施工项目均属案涉工程,中建三局一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前述三份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昆都地产公司上诉三份合同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分案处理,依据不足。


案例二: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58号】


本院认为:……农行昌吉分行与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与办公楼工程不属同一工程,但两项工程施工人、发包人相同,且均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质,对于两项工程款的争议一并审理可减少当事人诉累,不会影响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将两项工程款纠纷一并审理,不属于程序违法。

案例三: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02号】


本院认为:……建设银行根据其与博信公司订立的七份《银行承兑协议》和八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十五份借款主合同项下贷款人均为建设银行,借款人均为博信公司,建设银行将借贷双方所涉该十五份同类借款合同纠纷一并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十五份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相同,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四: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鑫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1号】


本院认为:本案是同一原告潍坊农商行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同一被告潍坊鑫盾公司主张两个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诉条件的同一种类的几个诉,即系原、被告双方均无共同诉讼人,因双方在履行签订的十一份借款合同中产生争议,原告一并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判令被告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原告、被告是发生争议的几个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故本案不存在诉讼主体的合并,而仅仅存在诉讼客体的合并。


法律对主体唯一、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诉的合并没有规定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受诉法院在决定是否合并前,只要查明该两个以上独立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且符合法院受诉条件,就可以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合并审理……故本案潍坊鑫盾公司关于潍坊农商行诉讼请求不同,不是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五: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567号】


业兴公司辩称:……当事人合同性质、起诉标的诉求类型相同,且合同所涉工程属于同一个项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将之视为一个整体项目,故该所有施工合同存在关联性,不能分开,原告一并起诉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结合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58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350号……(2016)最高法民辖终302号……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一审法院一并立案,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工程签有15份合同,15份合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如要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即便是合并审理因为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也应分别裁判。因此,一审法院没有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15个案件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的判决,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被告融华公司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以融华公司在2017年3月3日复函视为再次对业兴公司所享有的质保金债权确认的认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1385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六:河北长天集团公司、天津首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刘伶醉酿酒有限公司、河北长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古遂醉酿酒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42号】


本院认为:……本案首方公司起诉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纠纷中,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债权人首方公司,两被告分别为债务人刘伶醉公司和保证人长天集团,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属的《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称为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中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不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合并审理,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案中长天集团不同意案件合并审理,因此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审理。  


首方公司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不完全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且不便于移送管辖,故应驳回首方公司起诉,由首方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天津首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五、案例总结】


在上述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最高院均认为,涉案的几份施工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均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质,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因此法院有权一并审理,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属于程序违法。案例三、案例四中,银行针对同一借款人的十多份借款合同合并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最高院认为,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有权决定合并审理。


但是,案例五和上述案例情形均类似,均只有两方当事人,无其他诉讼主体,原告也以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最高院观点抗辩,称可以合并审理,无须被告方同意。但重庆五中院却认为,双方就涉案工程签的15份合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对方当事人如不同意,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最为典型的就是上述案例六,借款及担保纠纷,六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其中三组被最高院认为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三组被认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其中认定为诉的客体合并的案例中,原告为债权人,两被告分别为债务人和保证人,诉讼标的为不同的《借款合同》及其从属的《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法院有权决定合并审理,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但是,另外三组合同中,最高院认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不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合并审理,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审理。最终,因三组案件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最高院裁定驳回起诉,建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

【六、分析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属于同一种类,共同点在于诉讼主体上,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而对于诉讼双方均为1人或多人,签订了数个同类型合同,一并起诉极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也可能是诉的客体合并,尤其是涉及两人以上的主体的担保债权纠纷中,更难区分到底是诉的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客体合并。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一并起诉未经对方当事人通知,法院有权驳回起诉,并要求拆解诉讼;相反,如果仅仅是诉的客体合并,则只属于诉讼金额的累加,如不涉及管辖问题,法院直接按照一案判决即可。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判例,并不能以简单以原被告的人数来区分共同诉讼和诉的客体合并。如果原被告双方均为1人,就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若几个合同基于同类标的起诉,则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例如,原被告就两间房屋签订了2个租赁合同,一并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就属于诉的客体合并。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但几个合同的主体都一样,就同一种类的合同起诉,也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例如案例六中的三组合同,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主体都一致,法院按照诉的客体合并进行认定。但如果主体不一致,例如案例六中的另三组合同,有的是甲公司担保,有的可能是乙公司担保,甲乙之间并无任何关联,只是债权人、债务人相同而已,此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如合同审理,需要债务人、甲乙两个担保人同意。


综上,区分共同诉讼和诉的客体合并,关键点在于几个可以分割的诉讼,其诉讼主体是完全一致,在诉讼主体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果管辖法院一致,诉的客体属于同一种类,则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可以累加诉讼金额一并起诉。反之,则应当归入共同诉讼的范畴,应当经过其他诉讼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起诉处理。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之所以一并起诉,一方面在于累加诉讼金额,使得本应该由低一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提级管辖。一般而言,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提级管辖更容易排除人为因素,得到更专业、更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在于节省精力和成本,例如上述案例三和案例四中,银行和被告公司签订有十几份借款合同,如果每份合同都单独起诉,无疑诉讼成本和精力花费更大。


在立案登记制情况下,有些当事人对多份合同合并起诉,法院立案庭一般也会收案,有些法官会在立案材料上注明:已告知当事人分案诉讼,当事人坚持立案。开庭时,双方再针对是诉的客体合并还是共同诉讼进行辩论,如属于共同诉讼,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则很可能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再分拆案件诉讼,极大的浪费了时间精力,如涉及到被告转移财产等问题,很可能让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但一并起诉,即使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提出异议,诉讼时间可能拖的更长。鉴于分开诉讼可以为法院增加案件量,因此,从法院接案角度,更愿意当事人分开诉讼。因此,即使属于诉的客体合并,除非标的金额很大、涉及地方干扰因素,为了提级管辖而合并诉讼,否则还是同时起诉、分开诉讼为好,绝大多数情况下,多个起诉案件也会分到同一法官手中,合并开庭审理。

【七、文章链接】

【八、推荐阅读】


☑ 社会热点聚焦评论

北京发19项措施应对疫情:允许企业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分析)

北京人社31日通知明确:假期工资/社保延缴/防疫补助/缓签就业协议

人社部: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标准(26个疑问解析) [上篇] [中篇] [下篇] [尾篇]


☑ 新规判例汇总解析

人社部27个解答:招工/工资/加班/社保/工伤/共享员工/贷款/仲裁等

肺炎疫情下劳动用工通知精选!人社部/京/沪/粤/津/苏/鲁/豫/渝/浙

北京发19项措施应对疫情:允许企业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分析)

☑ 民商法律实务解析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否出卖、抵押或以物抵债?(最高法判例)

楼盘烂尾,消费者注意了:你交付的购房款可以优先返还

委托代理合同可以约定不可撤销并排除任意解除权吗?(附最高院、高院8个案例)


☑ 劳动法律实务解析

凛冬将至!疫情影响下,企业“共享员工”的法律分析和操作建议

员工放弃社保,又离职要补偿金,法院支持吗?(14省市观点:1、北京篇;2、广东篇;3、江苏篇;4、天津篇;5、上海篇)

凛冬将至!疫情期间勿"任性裁员":新潮传媒开工裁减500人法律评析

凛冬将至!"北京K歌之王"2月9日将遣散全员200余人!(法律风险评析)

【作者头条号或者“法旅无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众号可见上述文章。图文无关。如需转载本文,请联系作者获得许可,否则请勿转载,谢谢配合。欢迎关注、转发文章,祝您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