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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追踪资讯:民间借贷纠纷算民事制裁,民间借贷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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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安方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方除了主张要拿回自己的本金外,往往会一并主张要求被告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是逾期利息。那么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原告方既要求被告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的话,法院会支持原告方的该诉讼请求吗?如果支持的话,那么它的上限又应该是多少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个案例:


经典案例:

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893号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15日,聂某、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能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聂某向该能源公司出借三十万元用于项目资金,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以实际到账之日起计息。


协议签署后,聂某于次日转账三十万元至能源公司账户,之后双方又在2018年、2019年变更了借款期限与借款金额,并在后续协议中特别约定“…能源公司保证到期偿付借款本息,逾期未归还本金,则聂琳有权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后借款逾期未还,聂某将能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聂某与能源公司既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根据当时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聂某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除外。能源公司则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其全部上诉请求。


观点分析: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在不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利息,以尽可能弥补相对方违约给自身带来的损害。


其实,不光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可以一同主张,在现实中,不少人还会在借条当中用一些条款来额外约定一些违约责任,例如“滞纳金”、“赔偿金”条款等等,对于这部分的主张,法院实践上一般也会认可。例如像滞纳金这种,原本只是作为税收、行政部门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被混用在民事领域上也没有关系,只要加上这种约定后总的违约责任算出来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那法院仍然会支持当事人对该部分款项的主张。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限,法律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也各有不同。对于该日之前产生的利息部分,法院最高可以保护到24%,而对于之后产生的利息部分,则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故在向法院起诉时,要特别关注下借款日期的起止点,并对两段时间分别计算利息,以避免出现诉讼标的过大多交了诉讼费或主张利息部分过低这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