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给利息呢?
延吉市的张东(化名)和王西(化名)是朋友关系。2021年10月,张东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王西借款5万元,由于两人是朋友,所以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1%。王西将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了张东,张东也向王西出具了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张东向王西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每月支付。”
一年后,张东做生意亏了本,借款到期后没能按时偿还借款。王西数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将张东告上法庭,要求张东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庭审中,张东对借款本金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否认了双方曾口头约定过利息。张东认为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具体利息,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因此无需支付利息。
王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当庭提交了张东为支付利息每月向王西微信转账500元的收款记录。
最终,法院判决张东应偿还王西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官表示,首先让我们来学习一下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法律都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家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就可以不付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但是约定不明确,比如没有约定利率就算是约定不明确,那么就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如果是其他公司之间或者是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如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由法官参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那本案又为什么会判决张东向王西支付利息呢?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所写的借条仅有利息的支付方式,没有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王西通过微信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张东每月向其偿还500元利息的事实,印证了双方口头约定每月1分利息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双方的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遵守。
法官提示,虽然这件案子中王西用微信记录证明了利息标准,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在借款时还是要抹开面子,亲兄弟明算账,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清楚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否则约定不明确就可能面临收不到利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