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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资深解答:借贷纠纷是什么法律类型,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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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还是借贷,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认定为合伙,则投入的资金无法要求返还,还要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亏损,也不能轻易并要求清算;认定为借贷,则可要求收回资金,及时弥补损失。

那么什么是合伙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由此可见,认定合伙的关键要素有,是否为共同的事业目的、是否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或者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伙事务、按照约定比例共享收益,是否承担亏损风险或者收取相对固定的投资回报。

而何为借贷呢?简而言之,借贷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给予一定的利息回报。对于自然人借款来说,借款实际交付后借款关系才告成立。

因此,借贷的实质是资金拆借,借款人是需要还本付息的,出借资金的去向、用途并不影响出借人要求返还资金。

实际生活中,由于合伙与借贷均系资金需求而产生,而且在给付资金时往往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产生纠纷时双方基于利益的立场对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此时如何正确认定其法律性质即成为胜诉与败诉的关键。

试举一例:

董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陈某以订购某品牌酒转卖返利为由,要求董某向其多次转账共计10万元,期间陈某仅支付2万元“利润”,之后就以下游购买方未付款为由拒不返还剩余款项。

董某遂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出借资金,陈某则以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民间借贷特征,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陈某返还董某8万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主要理由有:

1、双方并未约定风险如何承担,亏损如何处理,董某只享受投资回报;

2、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董某参与经营管理;

3、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基于借贷关系成立,陈某支付的利润2万元应认定为返还本金。

本案中,双方并未订立书面依据,而是主要通过微信聊天来进行交流,董某听信陈某之言为获取投资回报多次打款,其偶有询问销售及回款情况,但并未参与实质性经营行为,相应的“利润”也是陈某自行结算后支付。

显然,双方并非具有共同的事业目的,并未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其本质上属于提供资金用于拆借并收取利息,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合伙与借贷的关系,也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如录音、聊天记录等)中有合伙或者借贷的字眼来认定,而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结合双方的行为及约定来认定约定或执行的的实质内容,进而判断哪一种法律关系更符合实际情况。

例如,张某与秦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张某按照秦某的要求进行投资,秦某按约返利,所有亏损由秦某一人承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两人也按此约定履行了一段时间,后秦某因为亏损严重拒绝返利并认为双方属于合伙拒不结算。

该案例中,双方虽然签订有合伙协议,但该合伙协议的实质内容却是张某向秦某提供资金,并由秦某按期支付利润,且张某无需承担亏损风险。

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张某确实仅参与了出资并未参与经营管理,转账过程中秦某也有“出了事情我负责”之类的聊天记录,因此双方的情况更符合借贷的法律特征。

据此,所谓“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本质上就是双方的行为表明上看起来属于合伙关系,但实际上并不符合合伙规定中“为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实质要件,而是更加符合“资金拆借”的实质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识别合伙与借贷法律关系的过程实际上是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过程。

当然,这里的真实意思并非是指当事人当时的主观认识,而是综合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行为进行法律事实上的判断,并由此得出一个相对接近法律规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