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生活中,部分人出借款项后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特别是在亲属间、恋人之间、关系较好的朋友之间发生的借款,如果一方不还款的情况下,仅有转账记录主张借款法院会支持吗?能否认定为借款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法院会认定为转款为借款并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一、被告自认是借款的情况下,也就是被告对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认定转账为借款;
第二、原告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且提供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第三方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该部分证据中被告明确承认欠原告借款,或者能够推断出转账为借款的,法院会认定转账为借款;
第三、原告在转账时明确备注是借款的,被告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借款;
第四,原告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且可以对借款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合理解释,被告否认是借款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法院也会认定为借款。
举例:笔者曾经办过一个案件,就是上述第四种情形,原告起诉后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案情是侄女因生病向叔叔借款20000元,通过转账支付,鉴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及侄女生病等原因,叔叔并未要求侄女出具借条,后两家人因房子继承的问题发生矛盾,叔叔一纸诉状将侄女及其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并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一审中侄女主张转账20000元是当时生病叔叔赠与给其的款项,但只提供了其生病的资料,未提供赠与合同,或者双方存在赠与钱款事实的其他证据,一审法院审理后却采纳了侄女的意见,竟然直接驳回了叔叔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我代理叔叔一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侄女主张赠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双方仅为叔侄关系,20000元如此大金额的赠与常理不符,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叔叔的诉讼请求。
二、存在以下情况,法院极可能不认定转账为借款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以转账记录主张借款,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所转的款项系还款、租金、赠与、或者代他人收取的款项等,此种情形下,法院不会认定为借款;
2、原告以转账记录主张借款,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也不能对借款的具体情况下作合理说明,被告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转账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即使证据并不充分,法院也极可能不会认定转账为借款。
举例:笔者今年办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原告起诉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案情为:刘某某与张某某是生意上认识的朋友,刘某某在2020年7月18日委托其妹妹向张某某转账10万元,2020年10月份,刘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归还借款,但是张某某却抗辩不是借款,是刘某某委托其购买股权的款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后张某某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双方除了转账记录,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转账的性质。
经过详细询问张某某,张某某告知刘某某向其转账的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刘某某委托其购买贵州某某公司股权的款项,2020年7月刘某某从张某某处得知,贵州某某公司即将上市,上市后股权市值将大幅度提高,于是托张某某为其购买贵州某某公司的股权,2020年7月28日,刘某某将10万元转给张某某,当日张某某就把该10万元转给贵州某某公司在广安设立的办事处的负责人王某,王某收到钱后,广安办事处于2020年7月20日向刘某某出具股权代持协议,注明广安办事处代刘某某持有贵州某某公司股权10万元并盖了广安办事处的公章,2020年8月贵州某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抓,该公司被查,刘某某知道后就一直未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并转而向张某某主张是借款。而张某某现有的证据只有其向广安办事处负责人王某转账10万元的银行流水,以及广安办事处出具的股权代持协议一份,因广安办事处是单独成立的公司,在法律层面上与贵州某某公司并没有关系,且股权代持协议上无刘某某的签字,因此现有的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向王某转账的10万元是帮刘某某购买股权的款项,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张某某败诉的可能性大,后面我又问张某某双方是否在微信聊天中说到此事,张某某回复没有说到过此事,而且时间都过了一年,微信聊天记录可能都不在了,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让张某某打开他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有2020年7月20日后的聊天记录,通过查看刘某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实微信聊天记录上也没有明确转账10万元是何款项,但是却有一些记录可以佐证刘某某转给张某某的1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购买股权的款项,比如在2020年7月20日时刘某某主动将其身份证拍照发给张某某,如果是借款,出借人不可能将身份证发给借款人,相反地应该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将身份证给出借人,以便以后不还钱时起诉,而刘某某发送身份证的时间恰恰是股权代持协议出具的时间,因此可以佐证所转款项是购买股权的款项;比如,张某某在2020年9月份向刘某某发送贵州某某公司负责人被逮捕的通知书,而本案张某某就是在知晓贵州某某公司负责人被抓过后才要求张某某还钱的;再比如,刘某某在微信上要求张某某还钱,但是张某某在微信上一直未承认借款,并言辞激烈进行抗辩,诸如此类的聊天记录都可以佐证刘某某转账的10万元并非借款。最后,分析整个案件的情况,我告知张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提交,并且一定要劝说广安办事处负责人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只有这样本案刘某某的转款才可能不认定为借款。
庭审中,刘某某提交了向张某某转账10万元的银行流水,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向张某某催收借款的事实;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的完整,我查看刘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其未删除的有一条记录对张某某特别有利,记录是在2020年7月19日,张某某向刘某某发的一条微信,内容为“刘总,你好久把剩余的钱补上,不然我们不好做账”,该记录表明,如果刘某某在2020年7月18日向张某某的转账是借款,那么张某某不可能在2020年7月19日理直气壮的要求刘某某再转剩余的款项,结合我方提交的张某某向广安办事处王某转账10万元的记录,股权代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王某的证人证言,可以佐证刘某某的转款不是借款而是委托张某某代其购买股权的款项。法庭辩论时我方认为刘某某主张转账为借款,但是却没有借条等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时间,对于只是一般朋友的两人来说明显不合常理,同时刘某某不能对借款的具体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作出合理解释,而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刘某某的转款并非借款而是购买股权的款项。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刘某某向张某某的转账是委托购买股权的款项,但实际上法官内心已经确认刘某某转账不是借款,确系购买股权的款项,张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也达到了其诉讼目的。
综上所述,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被告一方有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被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转账不是借款的,法院就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 提醒各位,如果不存在借款事实,即使有转账记录也不要乱提诉讼,否则被查实提虚假诉讼的,轻者罚款、拘留,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