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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一下什么算是非法融资借贷纠纷,借款不还是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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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360万元的借款引发的刑事案件

如果一个月工资一万元,要挣到360万元,要拼死拼活干满三十年才能挣够。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以其在省会城市的某印刷公司有股份,公司发展需要融资为由,向其老家的远房亲戚张某借款,并许诺年化18%的利息,从2018年到2020年间前后共计借款360万元,2020年初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因借款数额过大,张某此时有点慌了,多次来到省城找王某协商还款的事,也通过外围了解到王某早已不是印刷公司的股东,名下也没有啥财产,且了解到王某违背约定的借款用途、欺骗张某,将借款中的200万元改变用途,用于打彩票赌博,并虚构公司上市需要资金的事实将另外借的160万款项也用于打彩票赌博,导致款项全部输完,无力再偿还。

了解情况的张某此时欲哭无泪,气愤、难过各种情绪涌上心头,于是多次咨询律师,怎么样追回这300多万的巨款,经过多次分析及补充证据材料,最终,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去以诈骗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王某退回全部诈骗的款项,经过跟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受理了案件,以王某涉嫌诈骗罪,予以正式刑事立案。

二、王某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骗取举报人的巨额财产

为骗取举报人的钱财,王某虚构其为某印刷公司的股东身份,以公司周转资金、上市、以及公司上市要核查股东的资金流水等为理由,且可以支付月息1.5%的高额收益,骗取举报人向其出借资金,其为了让举报人相信,前期一直按时支付利息,并给张某出具了借条、还款计划等文书。但实际上所谓公司资金周转、上市事宜和查资金流水情况,全部系王某虚构,其实际在取得借款后,用于个人挥霍、网络彩票赌博。

因此,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举报人向其交付共计360万元款项,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2)王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首先,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本案中,王某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公司周转、上市等,使举报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王某在获得借款后将钱用于打彩票赌博等导致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王某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编造借款事实的情况反映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 ,王某在借款时,其股东身份、上市情况等都属于虚假,其自身财务状况决定其不具备还款能力,甚至没有还款意愿。王某谎称其在公司有股份、谎称公司要上市,在取得借款后,大肆挥霍,打彩票赌博,造成借款无法归还,在司法实践中,该种行为也多认定为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即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因此,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在借款时并无公司股份,没有正常的收入


三、结论

张某当地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四年并处罚金,最终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张某360万元。

从司法实践来看,整体对于借款型的诈骗偏向于难以认定,诈骗罪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借款人借款时如果没有偿还能力、没有还款

但在立案之前,公安机关往往对借款人的部分还款行为是否可以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意见不统一,笔者认为既不能一票否决““非法占有”的成立,也不能一概认定“非法占有”的成立,应当审查下立案前借款人还款的原因等情况,如果是即将案发而不得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