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张家界10月28日讯(通讯员 何莉 张庆华)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人民法院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2020年9月27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向张家界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送达了一份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的养老金收入55217.5元。10月9日,张家界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永定区法院复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配合协助法院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账号,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为了顺利执行扣留被执行人养老金收入,区法院多次与社保中心进行沟通协调,并向社保中心释法明理,告知其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并释明了其拒不协助的法律后果。
经过沟通协商,社保中心最终答应协助永定区法院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的养老金。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