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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资金融通方便快捷
多是熟人朋友之间进行
但也须擦亮眼睛
警惕不规范行为
下面通过河南省浚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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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王某系亲戚
王某因承包土地急需用钱
向张某借款
张某没闲钱但碍于情面
还是按照王某的主意
以自己的名义
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
并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
将该款项借给王某
双方约定
由王某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偿还1万元后不再还款
张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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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
而是通过向小额信贷公司贷款
再转贷给王某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
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之规定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
王某应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万元
关于利息部分
并不属于王某已取得的资金
对张某主张的利息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张某欠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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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
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借贷资金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出借人切莫通过
向其他营利法人
借贷等方式取得资金
再进行转贷
这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一旦诉诸法律
既伤了感情又赔了金钱
实属得不偿失
民间借贷有法律
遵法守法护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