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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怀柔专业借贷纠纷律师咨询,北京怀柔法院立案庭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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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张昊

民间资本的活跃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加。

怀柔法院民四庭庭长戴焕平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屡有发生。此类案件面临缺席审理率居高不下、当事人证据意识弱等难题。

缺席审判居高不下

2016年2月,王某将张某、李某与一家公司共同诉至怀柔法院。王某诉称,2014年6月,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最终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底。张某为这项借贷债务提供担保。张某与李某是夫妻。

某公司借款到期未还,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某公司、张某、李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李某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据戴焕平介绍,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怀柔法院审结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6件。这类案件缺席审理率高达66.7%,其中具名举债被告一方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的占16.7%,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因多种心理拒不出庭应诉的达47.2%。

戴焕平说,具名举债配偶一方往往为躲避债务无法找到,导致送达难,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与质量。这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首要的难题。而未具名举债一方领取诉讼材料后,或认为借款与自己无关,或畏惧法院,或认为已与签订借条的债务人离婚等,往往拒不出庭应诉。不参加庭审的一方,难以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也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戴焕平说,缺席审理率始终居高不下,导致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等,认定比较困难。

借款用途难以证明

2016年3月,原告池某将张某、唐某诉至怀柔法院。池某称他与张某在2013年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张某始终拒不还款。原告以借款发生在张某、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池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已注明该笔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庭审过程中,张某、唐某都承认借款关系确实存在,但张某称借款是个人债务,不应由唐某承担。唐某称张某有赌博恶习,之前曾大量借贷用于赌博,其对本案中的债务不知情,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张某个人债务。张某与唐某都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戴焕平告诉记者,为规范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案件审理,同时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规定。结合婚姻法等其他相关规定,法官发现,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借款凭证仅有配偶一方签字,另一方辩称不知情,而且以男方名义对外举债较多的特点。

债权人借钱时没有保留好相应证据;借款凭证制作时间无法确定;债务人隐瞒婚姻状况……记者了解到,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未能及时完整地保留证据。

怀柔法院民四庭法官张秋艳告诉记者,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一般是借条上的借款人,但是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形下,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被告的范围可能会扩大至未具名的另一方配偶。夫妻中未签字的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抗辩,但又无法提供证据,最终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张秋艳说:“现如今,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多种多样,婚姻生活又存在日常性与混合性,这种特征极易导致对于借款用途的举证难。比如,一方主张借款是另一方用于赌博、吸毒或者其他用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证据。”

张秋艳提示,对于债权人而言,借款前首先应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还款能力,避免因关系、人情而盲目借款。还要注重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避免因非法债务导致法院不予保护的后果。其次,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字,规避夫妻双方为躲避债务而离婚或转移财产的风险。

戴焕平认为,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事实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院既要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要审查出借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借款人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注意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另外,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