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实事资深头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复利,民间借款复利计息有年限规定吗

阅读:

案情概况

张三借给李四1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4%。6个月后,经协商,李四重新向张三出具借条,约定:“张三出借给李四112万元,借期6个月,年利率24%”。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三于第一个6个月借给李四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已经产生利息12万元。第一个6个月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且双方约定将前期利息(前6个月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借贷双方约定有效,后期借款本金可以认定为112万元,后期借款利息为112×24%×0.5=13.44万元,故后期的借款本息之和为112+13.44=125.44万元,而本金100万元按照24%的年利率所计算的整个借期(一年)的本息和应为100+(100×24%×1)=124万元。故1年借期届满时,张三只有权请求李四返还的本息和为124万元,而不是125.44万元。

复利是指一笔资金除本金产生利息外,在下一个计息周期内,以前各利息周期内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的计息方法,俗称“利滚利”。

当事人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复利”约定基于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双方关于“复利”的约定有效。张三和李四约定将前6个月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6个月借款本金,并且李四重新向张三出具债权凭证。因为前6个月借款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所以李四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6个月借款的本金。但是,李四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理解:

①约定借贷合同复利的前提是存在两个以上计息期;

②当事人可约定将前期借款的利息,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收取利息,但是后期的借款本金和本息和之上限存在限制;

③“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前期借款产生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而超过年利率24%的前期借款之利息,不得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

④“后期本息和”之上限。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24%年利率”在“整个借款期间内”所生利息与本金之和,超过的部分无效。

本案中,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6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8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8条第二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