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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干货信息:借贷纠纷仲裁有用吗,虚假仲裁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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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虚假仲裁侵害案外人的利益,影响正常的仲裁程序进行,对仲裁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仲裁制度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以预防和规制。

但当前我国对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无法实现全面保护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前对于虚假仲裁的对抗方式主要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提起侵权之诉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但是这些途径也仍然存在不足。

最后提出应对虚假仲裁对策和建议。那就是应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对虚假仲裁的防范与治理职责,加强仲裁机构自身监管,还应确立虚假仲裁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在刑法中增设虚假仲裁罪,强化检察监督,使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得以弥补,为虚假仲裁案外人能够有效的行使救济权,杜绝虚假仲裁的现象发生。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指民事行为人之间进行货币或其他财产资金融通行为。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关系很简单,法律证据就是借条和收据。

借贷双方通过沟通达成借贷协议,一般是需要形成书面的借贷协议,还会保留借贷凭据,比如转账单、汇款单、收据等。

而民间借贷虚假仲裁通常会虚构目的,比如债务人与他人串通,将自己依法冻结的财产、债务采取虚构的方式与他人形成借贷关系。

在查封的财产进入分配时,一定程度上解除财产冻结和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虚构提高自身债务,这样在资产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所有权益,总财产降低后会导致被借贷人无法得到应得的债务。

«——【·企业的财产纠纷·】——»

企业财产包括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债务、企业资产,企业资产又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

企业的一些负责人为了获取个人私利,损害企业利益,挖企业墙角。

比如通过企业三角债等方式使企业长期处于负债中,总资产低于总负债,当事人双方勾结在一起。

虚构企业借贷,经常选用调解方式结案,损害企业的利益而获得个人私利。

在国有企业中并不鲜见,这种企业财产纠纷的虚假仲裁,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

«——【·房产转让纠纷·】——»

购房纠纷是对房产或者土地权等划分不当,无法达成共识导致的

一般房产纠纷通过政府机构协商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常见纠纷为房屋买卖即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产生争议。

中国设立房管局,对房屋交易进行规范,作为家庭的重要财产,房产交易即使有房管局等政府机关的规范,还是会有人铤而走险,为了获取私利。

利用仲裁的优势,不法分子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虚构交易达到转移财产使个人获利的目的。

«——【·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

离婚析产要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都有哪些,一旦感情破裂,当事人双方会就婚姻财产的分割产生很大分歧。

一些自作聪明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降低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由虚构的债务方提起虚假仲裁,利用虚构债务分割走婚姻财产,使婚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虚假仲裁的形式特征·】——»

在虚假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会相对密切,一般是亲戚、好友居多,或工作上的合作伙伴,至少是所谓的“熟人”。

只有当事人熟人之间利用这种密切关系,才会达到虚假仲裁的目的,降低被看穿的风险。

因为会互相隐瞒,不会轻易泄露案件真实情况,也不容易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在仲裁程序中方便操作、成本较低。

虚假仲裁案件中,经常会短时间内出现一批案由相同的案件,这些案件事实相似,甚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也相同或存在重合。

更加不合常理的是这些案件通常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对事实和请求认可,但是并不自行和解,而是分成很多个案件来处理。

有一部分虚假仲裁案件所涉标的比较大,通过询问当事人即可知,其请求的标的额与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由较大差距。

案件处理期限短。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定仲裁机构,自愿签订仲裁条款。

仲裁双方当事人还有权选定仲裁员来为自己的案子做裁判。

所以,不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想早日获取仲裁结果,往往在仲裁开始时会选择简易程序,并且除了审理过程中没有真实的对抗之外,还经常会主动选择调解结案。

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多次催促,以快速结案。那么根据调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跟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使虚假仲裁当事人钻了空子。

在正当程序下拿到了调解书,掩盖非法之实,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不完整。真实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一般都会提供不同类型及内容的证据,会形成一个证据链。

但是在虚假仲裁案件中,由于案情或者证据是虚构的,所以当事人通常只会提供一些形式上的直接证据,而缺乏其他辅助证据,没有完整的证据链。

比如在借款类案件中,可能当事人只能提供一张涉及金额很大的借条,但是并没有转账凭证或者只有一部分转账凭证,而现实生活中,大金额借款一般都通过转账的形式。

再比如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的证据只有一份买卖合同,无法提交发货单、收货单、或者货款支付凭证等证据。

对于这些案件,当事人一般会主动认可对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以此来使案件形式上更加合理。

审理过程表现异常。虚假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经常会出现一方非常积极另一方相对消极的态度。

在虚假仲裁中能够获取真实利益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表现的非常积极,无论是其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

双方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这些关键性的地方没有真实意义上的争辩和对抗,可能会对利息等非常小的地方进行一些争辩。

且虚假仲裁当事人不能真实获取利益的一方在态度消极的同时,还可能会存在对案件细节模糊不清的情况。

比如借款案件中,不记得借款时间、地点、分几次借款及每次的借款金额,然后另一方在仲裁审理中经常会积极的替对方回答这些问题。

另外由于担心虚假仲裁会被发现,当事人可能会有表情、神色、语言表达的不自然。

保密性、高效性和自治性本来是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但是这也给了虚假仲裁者利用仲裁合法程序侵害案外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保密性就意味着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排除了案外人,无论仲裁过程还是结果都对案外人有封闭性。

当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等案外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很可能为时已晚,甚至已经没有途径再去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裁终局”制度,极大的满足了市场主体对于效率的追求,但是效率的极致追求可能会导致错误的仲裁结果失去最方便的救济途径。

«——【·仲裁的优势被利用·】——»

仲裁具有保密性、高效性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有时候也是一种劣势,虚假仲裁当事人很容易利用这些优势和“一裁终局”等制度。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信誉对其进行生产经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仲裁制度正因为满足了市场主体的这些要求才会在这些年蓬勃发展。

仲裁程序中审理案件以不公开为原则,仲裁的结果只针对仲裁当事人。国内外与仲裁相关的法律和规则都要求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严格保密,力求最大程度的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信誉。

普通仲裁程序审限是四个月,简易程序两个月。而且“一裁终局”,也就是说裁决作出后,同一个纠纷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仲裁或起诉,这一制度相对于诉讼会节省很多后续程序和时间。

仲裁的高效性在仲裁调解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仲裁调解不仅延续了仲裁保密性,更是放大了仲裁的高效性和自治性。

由于仲裁的灵活性和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调解中,除了可以选择简易程序,还能约定仲裁调解的审理时限,可以不受仲裁规则对于审限的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放弃选定仲裁员、答辩、举证、质证、送达立案材料及组开庭通知的期限,这更加缩短了仲裁程序的期限

虚假仲裁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成因比较复杂,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交织造成的结果。

内因主要是因为公民内心的诚信缺失,在利益面前抛弃人格素养,仲裁及仲裁调解制度自身制度问题,外因就是在面对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的状况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因此,虚假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应运而生。现阶段,虚假仲裁主要有几下几方面的成因:

«——【·社会诚信缺失·】——»

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人民法治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在一部分人心中人治的观念仍大于法治。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年余年,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国际地位也不断攀升。

与此同时,精神文明建设没有跟上经济的快速增长的脚步,这导致了一部分人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道德理念已经无法约束人的行为,法律在维护社会诚信和基本道德方面存在明显缺位,人民没有法治信仰,我国也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

也没有与经济发展匹配的财产监管制度,对利益的极致追求使一部分人无法抗拒虚假仲裁可能会带来的巨大利益。

于是虚假仲裁开始逐渐蔓延,由从前单纯的民间借贷的虚假仲裁案件逐渐演变成公司债权纠纷、破产清算案件以及其他类型案件都出现了虚假仲裁的现象。

当事人通谋,通过伪造事实和证据等不法手段取得仲裁结果,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结语·】——»

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在转型期飞速发展,随着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不断扩大,诚信缺失,虚假仲裁现象广泛出现。

案件涉及类型也较之前相比逐渐扩大到经济纠纷范围内,对于仲裁公信力以及正常的司法秩序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就现有的法律来看,尚未有个完善的措施来治理虚假仲裁的问题,单纯依靠仲裁机构自身的监管显然是不足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因其本身的特性容易被不法当事人利用,恶意串通虚构的事实的情况案外人很难知情,要使仲裁员能够精准的分辨出案件是否存在虚假仲裁着实困难。

只能根据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出庭表现加以判断,加之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的,也无法对虚假仲裁当事人用强制措施来加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