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唐某与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小额贷款公司向唐某提供贷款33,000元,期限36个月;贷款利息按月收取,月息为1.88%;唐某应按到期应还未还总金额的0.20%乘以逾期天数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逾期罚息,每30日累进计算,罚息最低按人民币50元计算。2016年10月2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唐某转账支付33,000元,同时唐某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贷款审批手续费620元。
2020年2月,小额贷款公司向锦江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唐某归还借款本金22,701.86元,并支付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罚息(上述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22,701.86元为基数,自实际违约之日2018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判决如下:第一,被告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小额贷款返还借款本金22,081.8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驳回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与唐某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小额贷款公司在交付借款的同时收取的贷款审批手续费为预先扣除利息性质,应当在本金中扣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陈述的还款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对账单载明的还款情况,本案借款逾期未还,小额贷款公司主张清偿全部借款债务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确认唐某尚欠借款本金为22,081.86元(33,000元-10,298.14元-620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利息、逾期罚息,贷款合同所约定的上述费用计算标准超过原《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的规定,现小额贷款公司自愿调减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自2018年2月3日起的利息、逾期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因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已到期,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4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7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