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让我来普及一下现役军人与发小借贷起纠纷,借钱给发小

阅读:


近日,城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某与李某系发小,私交甚好。2019年,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恳请王某向二人共同好友江某借款,并承诺会如期偿还。王某出于对发小的信任,以自己名义向江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期限、利息等作出约定。后江某如约将20万元转至王某银行账户,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因王某未及时还款。江某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3万元。

本院在向王某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时,王某声称江某虽将20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但该银行卡自办理后一直由李某持有使用,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当承办法官向其核实《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名及蒋某是否将20万元转至其银行账户时,王某认可借款人签名系本人所签,也知晓江某确实将20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卡内。当承办法官问其“自己的银行卡为什么会在李某手中”时,其表示因二人私交甚好,共同租房居住,所以金钱方面没有分的很清楚。因王某替李某借过多笔外债,现因李某无力偿还,导致王某常被人追债,两人现已断绝来往,且一直坚持认为该笔借款应由李某偿还。

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讲解下,王某方才理解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后经承办法官调解,王某与江某达成调解协议。但此时的王某不但与李某成为陌路、而且与江某的友情戛然而止。

朋友有困难帮忙无可非议,但此种形式的帮忙非必要应尽可能避免。如果存在朋友未如期还款的情形,势必导致朋友翻脸,还可能惹上官司。最终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友情也荡然无存,导致“友情金钱两空”的尴尬境地。

投稿信箱:sfyjsc630544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