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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观点大全:男子因借贷纠纷要轻生,借到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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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最近小郭有点着急,3 年前借出去 20 万元,眼看着还款日期到了,借款人老白却自杀身亡。那么,小郭的债权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老白去世后,名下留有 2 套房产,其妻子、儿子、女儿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实际占有使用房产。小郭说:" 你们继承了老白的遗产,也应该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老白的家人回应:" 那我们放弃继承,钱我们也不用还了。"

江宁开发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 套房产,老白、老白妻子、儿女均占有一定份额。老白去世后,三名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但因为自己也占有房屋一定份额,因此并未将房屋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或集体组织处置,仍由其三人实际控制。

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老白与小郭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本案所涉借款为老白去世后遗留的债务。现在老白的妻子、儿女虽然表示放弃对老白名下财产的继承权,但仍实际占有使用老白名下的两套房屋。三人在放弃继承权后未将老白的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三人仍应视为老白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因此,小郭有权要求三人从老白的遗产中向其清偿债务。

法院判决,老白的妻子、儿女从接管的老白遗产中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王诗桐表示,在 1985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因当时自然人遗产构成简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只有遗产保管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缺失,导致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处于无人处理的状态,使遗产债务不能及时得到清偿,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而民法典新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使这个难题迎刃而解。

王诗桐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一般允许放弃。但如果继承人恶意规避被继承人债务,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却实际占有、使用、控制遗产,其放弃继承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严重不公平,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继承人事实上为遗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判决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如仍实际占有使用遗产,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彰显了公平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编辑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