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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信息:以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只有转账记录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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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0日张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樊某银行账户转账70,000元。

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樊某偿还张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

樊某辩称,不认识张某,不知道钱是怎么回事,需要张某提供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樊某与张某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本案张某主张与樊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提供双方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能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证明主张,在此情况下,应由张某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樊某存在借贷合意,而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与樊某存在借贷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樊某银行账户转账70,000元,樊某对此予以确认。现张某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樊某给付借款,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樊某应就其收到款项系因双方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樊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张某与樊某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以双方未达成借款合意为由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错误,予以纠正。

法律分析:

对于当事人只提供转账记录来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记录并非民间借贷,如被告不能举证证明的,被告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偿还原告本息。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并非民间借贷的,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法证明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