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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观点讯息:民间金融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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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22)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2.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行、被执行人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行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王某某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及《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愿意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本金为150万元人民币,对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发放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催收未果。申请执行人起诉到富平法院后,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415元;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5月,某银行支行向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建工集团有工程款1000余万元未支付。

【案件焦点】

1. 对某建工集团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到期债权的执行;

2.如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兼顾银行贷款回收和中小微企业的经营保障。

【执行实施要旨】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办案法院实地到某建工集团进行调查,本案次债务人某建工集团认为该工程项目确实存在,双方合同真实有效,但对付款进度存在异议,其认为主体工程未竣工验收,不能支付前期桩基勘探等费用。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自己的活已经干完了,发票都已经向对方出具,但对方仍以各种理由不付款。针对本案案情,承办法官改变以往执行思路,不再向第三人某建工集团发送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而是采用扣留提取裁定加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模式来进行该债权的保全,要求某建工集团在付款节点到期后,按照要求将应付款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债权第一顺位的保全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谈话,从有利于债权回收和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暂缓处置企业办公所需固定资产和正常经营设备,该案最终和解结案。

【法官寄语】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原因在于:到期债权即使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问题,大部分第三方都会提出异议,不愿意被法院直接追加执行。另外,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但次债务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如果直接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涉及次债务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当被执行人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后,虽然被执行人可能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但是法院不进行实质审查,不能对该次债务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也容易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产生不信任和无力感,有损司法权威。

故针对到期债权履行中存在的弊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案选择放弃使用第三方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方式去执行,而是采用扣留提取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保全措施,达到了理想的效果,次债务人某建工集团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在支付节点到来时,按照法院要求进行协助。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结果自然是次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该案不进行审查,执行工作半途而废,不利于问题的化解。

本案中,执行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辟蹊径,采用了更加柔性的协助执行模式,保全了第三方债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兼顾情理和法理,做到既合法又高效,在确保次债务人权力的前提下,能够让申请人的债权高效及时得以实现,不用再次起诉次债务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保全达成后,因本案被执行人作为在富平注册的一家本土企业,经历十余年的发展,目前有固定经营场所900多平米,固定设备一千余万元,拥有注册商标五件,已经在陕西市场小有口碑,该公司在陕西多地承接工程,和富平多家房产公司及建筑公司合作均多年,目前公司应收账款在2000万元左右。暂因房地产市场遇冷,公司账款回收出现困难,为妥善处理该执行案件,承办法院选择了放水养鱼模式,采用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充分尊重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由本案本执行人出具了承诺函后,双方同意和解,暂不处置公司固定营业场所和机械设备,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下一步,富平法院将继续推进全省“三个年”活动深入开展,持续用司法力量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多方共赢。(牛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