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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借贷和婚姻的纠纷一样吗,恋爱中的借款行为可以告他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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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谈恋爱,免不了赠送礼物,也可能发生借钱行为。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基本案情】2019年小军与小娟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分手。二人恋爱期间,小娟多次以经济周转、看病、向他人还款等为由向小军借款共计4万元。2022年小军起诉至法院,认为上述4万元系小娟在微信消息中明确提出的“借款”,但除此之外其还给小娟花费了12万余元款项,故主张小娟按照民间借贷还款共计16万余元;小娟则坚决否认,认为二人之间的转账均属于恋爱期间的好意惠赠,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二人在恋爱期间存在数百笔转账,但结合小军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仅能确认上述4万元系民间借贷;小军此外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12万余元转账系其出借给小娟的借款。故法院一审判决小娟向小军返还借款4万元。小军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小娟当庭返还小军借款4万元,二人确认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法官提醒】关于情侣在恋爱期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生活习惯,情侣对于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一般不会留有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通常只能提供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记录。如果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往往会以款项系恋爱期间的赠与或用于共同消费支出等抗辩。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婚恋关系的这种特殊情形下,法院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机械的以出借人未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就否定借贷事实的存在,而应审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这就需要原告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确无借条等债权凭证,则应提交微信或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需结合双方的对话内容及当时的语境综合分析认定。如果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自愿赠送财物且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应视为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如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家庭收入、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情侣恋爱期间,对于经济往来要保持理智态度,区分赠与、借款、投资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是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则不能撤销,分手后不能向对方追索;如是借款,借款人应出具借条,按照借条所载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如是投资款,则应签订协议,出具收条,载明出资金额、盈余分配、债务分担等内容。双方对于大额的转账往来,要注意保存可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