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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内幕解读:借贷资金纠纷案例范文大全,情侣借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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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经典案例看法院如何处理情侣间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情侣之间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在法律关系上可能认定为借贷,反之若无明确约定则被视为赠与。因情侣之间关系亲密,且经济往来频繁,若要证明是民间借贷,必须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条件,仅有转账凭证的,法院往往不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现实生活中,情侣互赠礼物、转账是常见的表达感情方式,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这种频繁的经济往来也可能因为恋爱分手产生纠纷。

主题词:情人节;情侣;案例;转账;借条;赠与;民间借贷

下面,让我们通过8个经典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涉情侣间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

典型案例一

​ 原告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会被认定为是赠与。

基本案情:

​ 赵某与钱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赵某多次给钱某发送“红包”,赵某提供的多份转账记录载明了款项支付的过程,其中既有“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的数额,并伴有“节日快乐”等备注字样;也有几百元至上千元数额不等的,无备注字样的付款记录。后双方分手,赵某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钱某辩称上述款项是赠与而非借款,拒绝返还。

裁判结果: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其最重要的特征一是具有借款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故判断情侣恋爱期间日常款项交付的行为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时,对于借款合意、款项实际交付问题的审查最为关键。法院认为,虽然赵某主张款项均已交付,但从赵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对于其中具有的特殊金额及备注、双方转账前后的聊天内容等综合判断来看,双方在转账发生前并无借贷的合意,故不应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转账记录中不是特殊金额及没有备注字样的,结合双方转账前后的聊天内容,双方并未提到对该笔款项存在借期、偿还时间、利息等约定,即,亦无借贷的合意;故仅凭转账记录,亦不应当认定该款项为借款。综上,赵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赠与。

典型案例二

​ 中学生情侣原告诉称存在借款关系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给付的证据。

基本案情:

​ 原告任某与被告蒋某系高中同学,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被告经常向任某借款及要求购买物品,原告为此花费约10万元,后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万元。被告否认原告花费10万元,并认为即使原告购买了礼物和转了账,应视为赠与。

裁判结果:

​ 法院认为,任某诉称其为被告蒋某花费约10万元,但考虑到任某系一中学生,其应当证明经济

典型案例三

​ 被告未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被认定借款。

基本案情:

​ 2018年1月至8月间,唐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肖女士偿还该7.6万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唐先生多次催还款项,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后肖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诉。

典型案例四

​ 原告转账备注借款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 徐先生在与安女士交往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安女士的银行卡内转账12万元,并附言: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分手后徐先生起诉安女士要求其还本付息,安女士抗辩其未看到转账附言,且该笔款项性质应为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先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 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安女士支付12万元的转账凭证,且附言写明: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上述事实能够初步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现安女士抗辩涉案款项系赠与,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安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结合涉案款项的数额,仅依据双方之间曾存在交往关系,法院难以认定涉案款项系赠与,故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五

​ 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基本案情:

​ 李先生持银行卡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21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登记于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购车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发送语音称:有朋友询问车辆

裁判结果:

​ 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直至双方分手。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六

​ 情侣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

​ 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裁判结果:

​ 因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还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现卢女士单就涉案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赵先生否定该7.5万元汇款的性质为借款,转账记录中亦未显示该笔汇款为借款。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如就往来款项存在争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七

​ 基于“青春损失费”形成的《借条》,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 孙某与李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有多次款项往来,聊天记录中孙某表达了向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李某多次向孙某转账付款,且孙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和平分手后,孙某感觉亏欠李某,便承诺给李某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并给李某打了《借条》。后李某拿着上述两份《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欠款,孙某拒绝支付。

裁判结果:

​ 法院认为,对于第一份《借条》,综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孙某向李某表达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转账付款的时间、借条出具的时间,可以判定双方之间既有借款的合意,亦有款项的实际支付,应认定双方就该部分款项存在借贷关系,对该部分款项孙某应当返还李某。对于第二份《借条》,虽然孙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但从双方陈述内容及借条形成过程看,孙某与李某之间并无借款合意,且李某亦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支付,故对该笔“青春损失费”不应认定为借款,而单纯的“分手费”不被法律所肯定,故驳回李某对10万“青春损失费”的诉请。

典型案例八

​ 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时,原告需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和实际给付借款。

基本案情:

​ 易男主张其与涂女之间构成借款关系,并提交三份金额分别为12万、82万和500万的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以涂女最终借款500万元为由要求涂女归还借款及利息。从双方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双方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涂女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主张转款系双方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的账务往来,包含赠与、合伙做生意、购买房屋、车辆、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等多种事务,并非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民终662号民事判决后,易男与涂女不服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中裁定:本院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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