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吴乾原系朋友关系,吴乾因做生意需要,向张峰借钱。
张峰于2018年3月向吴乾出具欠条,载明:今,吴乾欠张峰5万元,从下个月开始每月还款1万元,直到还清为止。并注明落款时间。
张峰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5万元现金当场交给吴乾。在随后的时间,吴乾并没有如约每个月还款1万元,张峰多次耐心催告,吴乾仍不还钱,态度反而逐渐恶劣。
无奈之下,张峰将吴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诉讼中,法院最初能联系上吴乾,但吴乾拒绝签收法院快递,之后又无法联系上吴乾,通过公告送达。开庭当天,吴乾未出庭。
法院对吴乾缺席审理后认为,张峰虽然只有借条和银行取款记录,但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吴乾认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或者主张已经还钱,那么应当由吴乾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但是现在吴乾经法院合法送达,仍缺席庭审,说明吴乾已经放弃其诉讼权利。
因此,张峰无须再就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故应当支持张峰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峰提供了借条和取款记录,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相反,吴乾经法院合法送达,仍不到庭,说明其放弃诉讼权利,没有证据足以推翻张峰的主张。吴乾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峰和吴乾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吴乾并未尽到应有的举证责任。
同时,本案中亦不存在其他不合理情形,故最终支持张峰的诉讼请求。
文丨程元第律师 公司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