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最新内幕消息:借贷纠纷仲裁后能起诉吗,劳动纠纷撤诉后再起诉

阅读:

答:分两种情况:

一是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起诉至法院再撤诉,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二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超期等未予裁决,起诉至法院,再撤诉,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又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看案例一: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操某持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申请后,操某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处理。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均明确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则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劳动关系还涉及执行劳动法规多方面的关系,如各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关系,而不限于单纯简单的民事关系。为了及时化解和解决劳动争议,法律规定了申请仲裁裁决不收取费用,而向人民法院提起一、二审诉讼的也仅收取10元的费用,且不论标的金额大小。在审理中,如当事人撤诉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还要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可见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案件,一般的民事争议案件按照当事人起诉的标的金额收取诉讼费用,且不需要仲裁前置。本案中的被上诉人操诗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之间争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该准许其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亦发生法律效力,即应视为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已经终结。而本案中的被上诉人操某又以同样的事由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原则。如果任由或允许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重复起诉后又重复撤回起诉,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将永无尽头,因为当事人几乎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也将给社会起到了不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显然不妥,操某应对其撤回起诉后所产生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上诉人江西省棉花研究所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全部采纳。一审法院再次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2016)赣04民终1083号

看案例二:

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相关案件作出了仲裁裁决,而本案中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性质,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南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视为中南公司放弃诉讼权利,中南公司有权再次起诉。二审法院认定中南公司撤诉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生效,进而裁定驳回中南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案例索引:(2018)苏民再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