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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代理词被告,一、关于借款事实存在争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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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借款纠纷代理词被告的示例:

一、关于借款事实存在争议部分

  • 原告声称的借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提出的借款金额为[X]元,但被告方有证据表明,其中存在部分金额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并非借款。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应当对借款金额的准确性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其主张的借款金额全部为真实借款。
  • 借款的交付方式存在疑点。原告称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但转账记录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例如转账时间与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不符,且现金交付没有足够的旁证。在类似的借款纠纷案件中,明确的借款交付方式和证据是判定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关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 借款合同的签订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方有证据表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原告方存在一定程度的胁迫行为,使得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受到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例如,有证人可以证明签订合同时的异常氛围以及被告当时的无奈状态。
  • 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之处。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条款明显对被告不利,且不符合市场正常的借贷规则。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质疑其有效性的。如借款利息过高,远远超出了法定的合理范围,加重了被告的还款负担。

三、关于还款情况

  • 被告已经部分还款。被告有证据表明,在借款之后,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只是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原告故意忽视被告的还款行为。这些还款记录可以从银行流水以及双方之前的沟通记录中得到证实。
  • 还款期限存在误解。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存在口头协商变更的情况,被告按照新的协商结果进行还款安排,并非故意逾期还款。但原告却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来主张被告逾期,这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原告在借款金额、借款合同有效性以及被告还款情况等方面的主张存在诸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之处,请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被告方的观点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