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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被告代理词,一、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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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借款纠纷被告代理词的撰写要点:

一、标题

借款纠纷被告代理词

二、开头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调查了解以及庭审过程,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三、主体内容

  1. 对借款事实的质疑(如有)
    • 如果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证据瑕疵,例如借款交付方式不明确。比如原告声称以现金交付大额借款,但没有取款记录等相关佐证时,可以指出:“原告主张向被告借款[X]元,称以现金形式交付。然而,在当今金融交易普遍电子化的时代,如此大额的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且原告未能提供如取款记录等能够证明其具备交付能力和实际交付行为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借款交付这一关键事实的举证上存在不足,不能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 若借条存在疑点,如签名真实性存疑或者借条内容有篡改痕迹等情况:“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对其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从借条的外观来看,签名处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且在庭前被告已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结果未出之前,不能仅凭此存在疑点的借条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 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
    • 如果借款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原被告之间所谓的借款合同,其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明显违反此规定,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不能依据此无效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过高的利息支付义务。”
    • 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告认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故意隐瞒借款资金的真实来源以及借款用途可能存在的风险等重要信息,误导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欺诈行为使得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不应承担基于此无效合同产生的还款责任。”
  3. 还款情况说明
    • 如果被告已经部分还款:“被告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具体日期]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金额为[X]元。这一还款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附上转账记录证据编号等)。因此,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应当减去被告已经偿还的部分,即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调整后的金额]元。”
    • 若存在债务抵消的情形:“被告与原告之间除了本案涉及的借款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例如,被告曾为原告提供货物或者服务,价值[X]元,而双方在之前的业务往来中并未明确结算。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主张将这部分债务与本案借款进行抵消。因此,在计算被告应还款项时,应当考虑这一债务抵消的情况。”
  4. 担保责任(如果涉及)
    • 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而担保人存在免责事由:“本案中,虽然[担保人姓名]为被告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在借款到期后,原告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时效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因此,原告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也不能将担保人的责任转嫁给被告。”
    • 若担保合同存在效力问题:“担保合同的签订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例如,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原告的胁迫。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也不应因存在无效的担保合同而增加额外的还款风险。”

四、结尾部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 [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