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原创]看法头条:借贷纠纷审判后没按时还款,未约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阅读:

【案情简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2012年2月9日,某银行与某冶金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某冶金公司提供借款15000万元。同日,某银行分别与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签订《保证合同》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某银行按合同约定向某冶金公司支付了全部借款15000万元人民币,但某冶金公司自2016年9月21日起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截至2018年3月30日,某冶金欠付本息共计99,250,773.42元人民币(标的额),其中本金89,800,000元人民币,利息7,987,740.44元人民币,罚息1,086,983.33元人民币,复利376,049.65元人民币。

2018年4月17日,某银行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某冶金公司,要求某冶金公司给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欠付本息,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就某冶金公司的前述债务给付承担连带责任。立案后,本所律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各被告的财产线索材料,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共计99,250,773.42元银行账户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代理意见】

一、某银行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某冶金公司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2012年2月9日,某银行与某冶金公司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随后向某冶金公司发放借款15000万元人民币,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冶金公司自2016年9月21日起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第(一)款下列事件被视为违约事件之第1项约定(第二十一条(四)款: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某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项之约定,向某冶金公司、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分别发出《关于<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项下贷款提前到期的函》,宣布合同项下借款于2018年3月30日提前到期。某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要求某冶金公司偿付未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借款人未能依约偿付借款本息,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应就其未能偿付的全部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某银行于2012年2月9日分别与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与刘某、龚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后,借款人某冶金公司未能按某银行的要求在宽限期内偿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某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之约定,请求各保证人就借款人未能偿付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某银行主张罚息、复利的法律、合同依据

(一)罚息

《借款合同》第十条还款计划和还款程序最后一款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金,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付罚息。”第五条借款利率约定,“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依本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150%。”本案中,借款人自2016年11月20日起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金,某银行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就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二)复利

1、《借款合同》第六条最后一款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偿付的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可以针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计收复利,并且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最高院判例的支持。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3)案例:在“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民二终字第46号)、“某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民二终字第12号)等件中,最高院均支持了债权银行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计收复利的主张。

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计收复利虽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但借款合同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当事人已就计收复利事宜达成一致,只要法院查明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就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支持原告主张复利的请求。

四、某银行请求确认其对某冶金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12年2月9日,某银行与某冶金公司签订《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年产35万吨高碳烙铁项目(二期)在建设期的土地、在建工程及机器设备,在项目建成后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为贷款项目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002号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的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现房为贷款项目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002号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的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贷款项目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某冶金公司在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某银行有权请求贵行确认其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借款人某冶金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作为保证人,亦应按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之约定就借款人某冶金未偿付全部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此外,基于《借款合同》关于明确约定复利的计算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计收复利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支持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计收复利的判例,请法院对某银行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冶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01元、律师代理费75000元;并从2018年3月31日起以本金3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为止;二、原告,某银行对被告某冶金公司动产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1)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某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某冶金有限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某冶金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15.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冶金公司、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案例,借贷关系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1.某银行要求某冶金公司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诉求能否成立的问题;2.某银行主张律师费90000元能否成立的问题;3.某银行诉求就某冶金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的问题;4.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龚某应否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5.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解除,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应否承担5000万元范围内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的保证责任;6.某银行应否返还已扣划本金1425618.84元并支付利息的问题。

【结语和建议】

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意收集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及还款情况凭证、贷款银行催收通知文书,注意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合同约定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违约法责任形式是怎么规定的?

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当然,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合理的限额内,不能显失公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违约金一般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违约金的分类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