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图)
最近遇到较多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协商补偿钱款、支付欠款、偿还借款等情形,该类在离婚案件中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一、夫妻间的借款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民法典出台以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均做了解释,各位可以去查阅对应条款了解)。该条款认可了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是也说明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视为夫妻之间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而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该借款的
二、诉讼时效问题?
民事纠纷案件,普遍适用三年时效性,特殊情况除外,因此对该类案件同样适用三年时效性。
三、追偿权的产生时间?
双方产生上述债权债务纠纷后,如果双方对上述债务(借款)作出了时间性的约定,则按约定履行,胁迫、非自愿等情形除外。若双方并未对该类债务(借款)的履行时间作出约定,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起诉也可,并非要等到解除婚姻关系后才可起诉。
四、非夫妻之间借款的类型(此为参考类型,非官方)。
1、借款
2、借款
五、关于夫妻借款如何认定与结论(此为参考类型,非官方)。
1、借款;
2、借款;
3、借款;
4、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