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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秘闻资讯: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保证,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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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借用一定数量的款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以下几种情形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来看,转贷既不要求当事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也不论转贷行为是否存在牟利,只要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贷的,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资金利息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如果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借贷方可能会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如果数额较大,将会因此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还可能因为无力偿还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外,当高利转贷时,涉嫌触犯刑事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张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刘某因急需用钱,让张某从银行贷款100000元帮自己救急,并承诺这笔贷款的本息均由刘某进行偿还。2019年7月29日,张某申请的银行贷款到账后,当即便将这笔贷款及银行卡转交给刘某,同时,刘某还给张某写下了一张借条。之后,张某便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半年后,银行给张某打电话,要求张某偿还贷款。原来,张某向银行申请的这笔贷款期限为7个月,前6个月里,刘某都能够按期向银行偿还利息,但却迟迟未偿还这第7个月的利息,同时贷款期限也即将届满。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张某赶紧将第7个月的利息和100000元一并偿还给了银行。还款后,张某多次向刘某催要这笔贷款的本息均未果。2022年2月9日,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100000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银行卡的持卡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贷款后转借给刘某,且刘某也知晓该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张某60000元,张某关于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2、职业放贷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若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款项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不符合正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认定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职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法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此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资金利息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2016年5月31日,王某某向周某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8个月,借款使用月费率1.86%,若逾期偿还除承担借款金额月费率1.86%外,另按月费率50%加收利息。孙某某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摁印,约定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直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王某某在借条的下方注明收到现金玖万元整。因王某某、孙某某未还款,周某某遂诉至法院。另,周某某多次利用统一格式借条对外出借款项,其作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达638400元。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孙某某不承担责任。

3、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系用于赌博或其他违反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资金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资金利息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2016年5月间,付某、周某以及几个朋友前往澳门游玩,一行人进行购物后多次前往赌场赌博。在此过程中,周某还想去赌场试试手气,但是身上的资金不够,便向付某提出借款10万元做赌资。在此之前,周某已向付某借了3万元港币尚未归还,因此付某刚开始拒绝借款,但周某不断央求,并再三承诺返回萍乡一定立即偿还。于是,付某在澳门街边店铺刷卡取现10万元人民币借给周某赌博。随后,周某在赌场将钱全部输光后返回萍乡,并承诺分期还款。但实际周某并未兑现还款的诺言,几次三番讨债不成,付某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原告付某明显知晓被告周某借款用途为赌博筹资,仍然提供钱财,因此双方之间属于非法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4、其他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1)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追认无效。

(4)以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5)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