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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动态速递:借贷纠纷法律上几年失效,欠款借款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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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玲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使之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一 借款债务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借款债务诉讼时效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和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要正确适用借款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还必须掌握和注意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

1、借款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借款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没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应当自债权人给予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2、借款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效的中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借款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 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债务诉讼时效计算


对于双方未对还款日期作出约定的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借款债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3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为准,如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给与的合理期限经过后,债务人仍然欠钱不还,则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从此时起应当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