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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借贷纠纷有欠条无转账记录,有借条无转账记录,钱能要回来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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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与牟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丁某因资金原因向牟某借款,两人在书写的借条上进行了签名,该借条载明:“借条:借到丁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整,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5年1月份还清该欠款。借款人:牟某,借款日期:2014年9月9日”。事后,丁某将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0000元。庭审中,丁某主张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了借款,牟某在庭审中进行抗辩: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借款已经偿还。但后续并没拿出相关证据佐证已经偿还借款事实。法院通过现有证据及相关经验判处牟某偿还借款。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只签了借条但并无转账记录的情况,借款人如果只依据借款等凭证提起借贷诉讼,法院会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在被告抗辩已经偿还的情况下,被告同样具有对其主张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法院则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能力,交易方式等事实因素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该案件中,因丁某持有借条凭证,牟某对其抗辩主张又无真实性证据,法院综合判断牟某偿还借款。但现实案情中也可能存在借条内容,约定交易方式不明晰,借款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情况,因此温馨提示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时尽量避免约定和形式上的瑕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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