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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资深资讯:民事借贷纠纷开庭会抓人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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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来到观山湖区朱昌镇的九头山上,采用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非法狩猎鸟类,2小时左右即捕得44只棕头鸦雀,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6月14日上午,这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在清镇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2021年10月15日14时许,家住观山湖区朱昌镇赵官村三组的被告人曾某某、黎某某,相约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九头山上,使用网捕的方式猎捕鸟类。

16时许,两人在收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扣用于非法狩猎的铁笼一个、猎网一副及棕头鸦雀44只。

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鸟类进行鉴定,44只棕头鸦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济价值人民币13200元。其中有23只存活,之后被公安机关放生,21只死亡的棕头鸦雀则被掩埋。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出,被告人曾某某、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曾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且检察院已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有效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黎某某、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从事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公益活动不少于20次。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从没想到会犯法。”庭审结束后,曾某某、黎某某两人为自己非法捕捉野生棕头鸦雀的行为感到后悔,称自己生在农村,从小就在捕鸟、玩鸟,从不知道捕捉鸦雀也会犯法。2021年疫情期间,因不能出门打工,他们相约去山上捕捉野生棕头鸦雀来玩,没想到会因此犯法。今后将在村里大力宣传,告诫乡亲不要随意捉鱼、捕鸟,以身试法。

据了解,两被告人捕捉的棕头鸦雀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而根据《贵州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我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已增至196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35种,包括黔金丝猴、黑叶猴、黑颈鹤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161种,包括红腹锦鸡、猕猴、画眉、豹猫等。这其中,贵州群众广为熟识的画眉鸟、红嘴相思鸟、豹猫等已新增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省林业部门相关专家曾提醒,若老百姓仍按传统想法去野外捕鸟当宠物,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