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杜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骗取他人财产犯诈骗罪,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罚。
2014年5月4日,杜某及前夫胡某以杜某单独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仪陇县信用社马鞍个人贷款客户部贷款50万元,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现存放于南充市房管局。后因个人财务问题,为方便借款需要,胡某从杜某处拿到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胡某、杜某共同共有名义在外伪造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014年10月的一天,胡某找到李某,以新签了一个工程合同需交保证金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承诺给5分的利息,李某因拿不出20万元,便将此事告知其好友王某。后王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5分,杜某、胡某以伪造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
2014年12月底,王某向胡某催要利息,胡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2015年1月,胡某、杜某失去联系,不知去向。经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嘉陵区办事处鉴定,杜某、胡某所提供的房产证为假证,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多方打听,王某始终未寻得杜某、胡某去向。2015年11月17日,杜某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某乡镇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中国法院网讯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