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赠与情人超百万元
妻子能要得回来吗?
厦门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阿梅与王某2016年登记结婚。王某系二婚,婚前育有一子小浩。2019年王某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王某与小浩,王某占公司99%股权,小浩占1%。
事业红火的同时
王某的婚姻亮起红灯
不仅婚内与公司女下属阿芳往来亲密
且经由王某账户转入阿芳账户
多笔为18888、1888、6666、
9999、1314、520元等款项
共计172万余元
且为其大方买GUCCI名牌包
不仅如此
阿梅与王某分居期间
王某偷偷转移财产
以0元价格将2019年成立的建筑公司的
全部股权转让给小浩
阿梅一方面向法院起诉
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起诉要求
确认王某对阿芳的赠与无效
并返还赠与的所有财产
法院判决
关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法院认为王某与阿芳存在婚外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在王某与阿芳无法明确举证双方之间的转账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视为王某对阿芳的赠与。
王某未经其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他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当然无效,侵害了阿梅的利益。
因此判决王某赠与阿芳款项
及包包的行为无效
阿芳向阿梅返还赠与的款项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王某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第三者,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合法配偶阿梅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方特别是女方的保护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转自: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