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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报道:父子买房借贷纠纷怎么办,父亲找儿子借钱儿子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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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生活中,儿子向父亲借钱,会写借条吗?如果写了借条,但没有儿媳的签字,离婚时,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老罗夫妇均是小学文化,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武汉做五金生意。早期,夫妻做生意均为现金交易,均未办理银行卡。后来,在客户的要求下,老罗以儿子小罗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用来收付货款。

小罗与小周于2016年1月结婚,并于2019年1月离婚。小罗在2015年10月15日向老罗借款75万元,用于购买房子及装修,并写下借条,注明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年利息为3%。

2018年9月,小罗再次向老罗借款96万元购买第二套房用来投资,并写下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该两张借条均未得到儿媳小周的签字确认。在小罗与小周离婚后,老罗主张小罗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周应对该两笔贷款承担还款义务。

小周主张并不知情该两笔借款,且认为购房的钱应都为小罗的钱,因为钱都是从小罗名下那张用来收付货款的银行卡中转出。该卡上的钱应为小罗的财产,故不存在借款之说,更不可能承担该借款的义务。

在法院审理中,父子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在生活中并不常见,本案中,小罗认可其父的主张,有争议的是儿媳小周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两次借款转账记录明细中,均显示由小罗名下银行卡(收付货款)转出,非老罗名下银行卡转出。

相关证人证明生意往来款都是付到小罗名下银行卡,但生意确实都是与老罗做的,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小罗那张银行卡的钱都是老罗的。因自2016年起,小罗也参与家里的相关生意,也有自己的客户,因此该账户的款项不应全为老罗所有。由于老罗未能举证证明小罗银行上的钱全部都归老罗所有,所以就不能证明两笔借款为老罗借给小罗,也达不到证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的目的。同时,小罗认可该账务,该借条虽注明用途为买房,但小周事后并未在借条上签字追认,因此认定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并未全部支持老罗的主张,该两笔账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罗认可该债务,则其可行偿还。

我个人觉得老罗应该不服判决,还会申请再审。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注意几个主要问题:

1、老罗与小罗的家庭生意分配问题

在小罗参与家庭相关生意前,其名下银行卡上的相关往来款项会被认定为全部为老罗所有。小罗开始参与生意经营后,父子两个账目未区分或并未记账,则该银行卡上的钱款就难以分配。

2、借款转账记录

因两笔借款的转账记录均是小罗名下的银行卡,且该银行卡上钱款并非为老罗全部所有,所以无法推断出,该转给小罗的两笔款项为老罗的钱。

3、借款未得到追认

小罗写给老罗的借条,在事后均未得到小周的签字确认,且转出的银行卡是小罗名字,因此借款未被认定为小罗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建议,在公司经营上,还是应该按相关规定写清楚,就是父子俩也是一样。关于借款给他人,最好是得到其夫妻双方的签字确认。

当然,此案也有一些疑点,可能本来根本没有借条的存在,只是因为离婚了,父子俩才补签两张借条,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所以老罗对其主张的诉求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