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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观点报道:处理借贷纠纷的是套路么,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怎么计算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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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冬的西昌市依旧阳光灿烂,空气中透着融融的暖意。临近岁末,年过七旬的彝族老阿妈何某来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检察院,拉着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英的手连声说道:“感谢检察院保住了我的房子,让我老有所依,卡莎莎,卡莎莎!(彝语‘谢谢’)”

押房借钱

债主起诉卖房

2020年9月的一天,何某来到凉山州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我们夫妻俩当年向席某押房借钱,我丈夫沙某身故前已向席某还了大部分借款,可现在马某却让我重新还钱,现在被抵押的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请检察官帮我主持公道啊……”何某情绪激动地说。

何某的监督申请很快转到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迅速展开调查——

2013年12月,何某、沙某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同住一个小区的席某借钱。席某与马某商量后,将190万元打到马某的账户上,以马某的名义借款给沙某。同年12月3日,马某与沙某在席某的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沙某向马某借款200万元,借期3个月,以沙某的一套别墅作抵押,月利息1.8%,双方为合同办理了公证。同时订立《同意强制执行承诺书》,约定借款到期不能按约还款时,同意马某向法院申请对该抵押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次日,何某收到马某银行转账190万元,沙某、何某出具收条时载明:“今收到出借人马某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其中银行转账190万元,现金10万元(因我夫妻二人无文化,此收条由电脑打印)。”沙某、何某在收条上签名并捺手印。

2014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展期合同》,展期金额为200万元,约定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月息及违约金不变,继续以沙某的别墅作抵押,而后双方为展期合同办理了公证,为别墅办理了抵押他项权登记。

2016年2月,沙某因故离世。同年3月,马某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执一词

两审法院判令重新还款

申请强制执行时,马某要求沙某之妻何某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7.2万元、违约金40万元、公证费10116元。何某提出异议,称自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他们夫妇已通过席某的中介公司向马某按每月10万元标准还款21次,2015年10月还支付给马某现金8万元。因马某申请执行的公证文书中载明的还款付息金额有重大事实出入,无法确认应当执行的借款本息金额,法院裁定公证执行书不予执行。2018年4月,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合同载明出借人是马某,但并未约定需通过席某来还款,同时,何某自认已还款给席某,马某事后又未予认可;无证据证明席某及中介公司与马某、沙某、何某有何关联,因此沙某向席某转账的行为与借贷合同无关。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向马某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率按每月1.8%计算,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

何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20年9月向凉山州检察院申请监督。

抽丝剥茧

新证据复原还款事实

出借人、借款人对借款和还款金额各执一词,何某和马某到底谁在说谎?席某及中介公司与本案有何关联?一起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案情却扑朔迷离。

受理该案后,凉山州检察院从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办案团队,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派出2名办案组长实地指导办案。通过查询马某、席某2012年以来的银行交易记录、查阅中介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调查有关当事人及排查席某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诉讼案件,办案检察官发现,马某、席某两人的资金往来频繁。更加蹊跷的是,2013年12月4日,席某先后收到3名案外人打款150.45万元,加上银行卡自有资金39.55万元,共计190万元,这笔钱后被转入马某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当日,马某便将该账户的190万元转入了何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而前一天,正是何某夫妇与马某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至此,借款金额和实际借款人由模糊变得清晰,真相呼之欲出。

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明明是200万元,可何某的银行卡只收到190万元,这是为何?原来,余下的10万元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5分的借款利息,作为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了。

“民间借贷里面套路多、花样不少,比如‘砍头息’就是指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看似约定俗成,实则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190万元。”办案检察官王英表示。

与此同时,办案团队对搜集到的证据资料反复核查后发现,马某、席某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凉山州检察院遂迅速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席某、付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另案处理)进行侦查时获取的有关证据证实,何某夫妇与席某、马某在借款时确有“每月利息5分,由席某收取”的口头约定。因此,沙某定期汇款至席某账户,证明双方当事人支付利息的实际方式与该口头约定一致,这让马某故意隐瞒部分还款事实的行为浮出水面。

在各方面有力证据的支撑下,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自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沙某按照口头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席某转账共计15次,已偿还124万元。2022年3月28日,四川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我们以民事检察推动刑事侦查,形成民事调查核实与刑事侦查相互牵引、互为补充、共同推进的协作模式。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形成了职能融合、良性互动,破解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的查证难题。”王英告诉记者。

检法联手

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2022年4月21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裁定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而此时,被抵押的别墅已完成司法拍卖程序,正准备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法院的裁定及时“叫停”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程序,这让何某松了一口气。

2022年8月1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主审法官询问,原告方马某表示愿意调解,但提出何某应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了结本案的本金及利息;何某提出,沙某另外还用现金向席某归还了30余万元,马某故意隐瞒还款事实,损害了司法秩序,应当受到惩罚,提出只愿支付40万元。如此悬殊的金额差距,让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如何打破僵局?“我们多次与何某及其律师电话沟通,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指出用现金还款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律上不会得到认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将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究,不能情绪化对待马某在诉讼中的问题,还是应当回到法律框架中来解决问题。”四川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马开洪说。

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也向马某充分释法说理,希望她在还款金额、支付方式上作出最大让步。经过检察官、法官设身处地地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何某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马某80万元,马某承诺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退还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2022年10月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年11月16日,何某履行完所有手续后,拿回了案涉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据悉,2020年,四川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南(试行)》,对联合和解机制予以明确,从省级层面推动建立了检法联合和解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四川省检察机关已依托该机制,成功和解58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本案是检、法两部门携手共进、化解纠纷的一个成功范例。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矛盾,还减轻了当事人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更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表示。

检察官说法

多措并举破解虚假诉讼监督查证难题

涉财产型民事案件是当前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在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中,不管是当事人一方隐瞒还款或虚构借款等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或法律关系,损害诉讼相对方利益的单方虚构型虚假诉讼,还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款、虚增借款金额及借款担保等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或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法目的的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因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简单,对诉讼证据要求低,违法行为人往往通过伪造借条、制造银行交易流水形成支付凭证或委托第三方收款等方式伪造、变造证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多措并举、能动履职。一方面,充分运用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及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调查核实措施,突破案件难点;另一方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可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探索刑民协同和内外联动,借助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侦查手段查办案件,形成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获取、固定,提升对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的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