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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秘闻知识:民间借贷纠纷牵扯信用卡,信用卡借贷不可取 民间借贷应当遵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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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违约概率大幅提高,其中的信用卡借贷常常被人们认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实质是无效行为。日前,笔者经办的一起信用卡借贷合同案件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2021年4月,李某从张某处借到2张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使用额度共7万元。借用信用卡期间,李某在消费后直接向发卡银行按时偿还,同时每月向张某支付1400元借卡利息。一年后,张某因个人需要,将2张信用卡索回,此时2张信用卡共计待偿还银行7万元,张某告知李某不必向银行偿还,视为李某从张某处现金借款7万元,李某出具欠条,仍然每月支付1400元利息,银行贷款则由张某自行处理。之后,因李某没有按约支付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张某和李某之间实际是通过信用卡进行借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信用卡的定义,信用卡的使用额度其实是发卡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允许持卡人使用的资金,也可以说是金融机构借给持卡人使用的资金,这些资金实质上是发卡机构所有的,而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因此,本案中张某实质是将信用卡授信额度变相套出后出借给李某。

套出信用卡信贷资金出借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信用卡借贷行为依法是无效行为。

既然信用卡借贷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出借的资金能否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本案的借贷合同虽然无效,但出借的资金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偿还,但多数情况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再有效,即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因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此前每月支付1400元应当折抵本金,也就是李某剩余需要偿还的本金少于7万元。在少数情形中,利息可能得到支持,但该利息通常为资金占用费,而不是双方约定的高利率利息。本案最终调解由李某偿还折抵后的剩余本金并分担部分资金使用成本。

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出借和借入自有资金,应当主动说明和主动了解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