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出借人能胜诉吗?律师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在对方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抗辩主张的情况下,出借人是能胜诉的。
我作为委托代理律师曾代理一起该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以5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一审中,出借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借款人抗辩称是出借人归还其借款。但在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令案买卖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其向出借人转账5万元是归还出借人农资款,并由令案生效判决认定。实际情况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5万元农资后,借款人由于资金紧张,需要偿还贷款,又提出向出借人借款5万元,出借人出于朋友关系在没有保留其它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5万元给借款人。一审法院以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出借人的起诉。出借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代理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借款人的抗辩理由又花样翻新 ,辩称出借人出借给他的5万元是支付其仓库保管费。经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5万元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此案,代理过程有点曲折,但通过委托人及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还是仅凭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决由借款人归还借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