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9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石景山法院执行局法官曲东民。图源石景山法院
据了解,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永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景山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共同连带给付永某公司货款2300万元及该笔2300万元产生的利息340万元以及垫付税金369万元。因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永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石景山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
此后,永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经过转手,某农业公司受让了该案债权。随后某农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永某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某供应链公司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表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以书面方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将债权受让人某农业公司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案外人江苏某港口公司以该案申请执行人永某公司作为被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月2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永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考虑到永某公司在其他诉讼中作为被告,且财产被其他法院裁定保全的情况下,永某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其责任财产,因此永某公司转让其名下的债权有逃避债务的可能,亦可能损害永某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某农业公司所提将该案申请执行人从永某公司变更为某农业公司的申请。
通报会上,石景山法院执行局法官曲东民介绍,审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不仅要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还应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债权转让减少自身责任财产,逃避债权、规避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审查中应结合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方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申请执行人是否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存在其他未决诉讼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申请执行人在对第三人负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且已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有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对债权受让人的变更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