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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内幕消息:婆媳间的借贷纠纷案例,婆家婚前债务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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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郑丽萍收到未来婆婆于敏转账的20万元。

就是这笔钱,让于敏和郑丽萍对簿公堂。为了找郑丽萍拿回这笔钱,于敏在老家和海南两次起诉郑丽萍,上演“千里追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对婆媳,

怎么会扯上借贷纠纷呢?

婚前婆婆给她转了20万

她写下欠条

郑丽萍是二婚。经人介绍与于敏的儿子秦松相识时,她离婚多年,且女儿已经长大成人。女儿有了自己的生活,身边的亲友都劝郑丽萍找个知冷知热的人,相伴终老。经人介绍,郑丽萍与秦松相识,开始自由恋爱。

与秦松在一起后,郑丽萍觉得秦松还不错,便有了再婚心思。郑丽萍50多岁,已经退休,秦松暂时还没退休。结婚前,郑丽萍与秦松商量,两人将来到海南养老。一来海南环境不错,二来郑丽萍的女儿也在海南发展,在一起有个照应。秦松也同意了。

2015年上半年,郑丽萍在海口买了一套房子,打算用作女儿结婚用的。在此之前的同年2月中旬,秦松的母亲,郑丽萍的未来婆婆于敏通过银行转账了20万元给郑丽萍。郑丽萍当时给于敏写下20万元的《欠条》。

2年后被婆婆起诉还钱

官司移交海口审理

有转账记录、有《欠条》,这是一起明显的借贷纠纷。可是,因为郑丽萍与于敏的特殊关系,双方对此有了截然不同的说法,甚至在老家和海口的法院都打起了官司。

在郑丽萍收到20万元近2年后,于敏在老家的法院起诉了郑丽萍,要求郑丽萍还钱。

于敏在起诉状中称,郑丽萍为了在海口买房向她借了20万元,承诺尽快还款,但之后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她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郑丽萍还钱。

因郑丽萍户籍在海口,也常年居住在海口。于敏老家的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告(郑丽萍)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到海口龙华区法院处理。于敏已经80多岁,常年居住在老家,她不想跑到千里之外的海南打官司。因此,在法院一审裁定没有管辖权后,又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当地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借款还是结婚款

她称为让老人安心才写的《欠条》

2017年7月,海口龙华区法院对于敏诉郑丽萍一案立案。于敏委托律师参与庭审郑丽萍让律师及女儿代理这起官司。

婆婆说是儿媳妇婚前借钱买房,儿媳妇郑丽萍却说两人根本就不存在借钱关系。郑丽萍辩称,结婚前,丈夫秦松赚的钱都交给婆婆于敏保管。到了两人要结婚的时候,秦松说不知道给她买什么好,提出给她20万元,让她自己去买钻戒、项链之类的首饰。

最初,她不肯要,但秦松表示两人都要结婚了,妻子花丈夫的钱天经地义,她也就答应了。因当时还没办理结婚登记,婆婆于敏就以担心有变故为由,让她为这20万元写个《欠条》,等秦松、郑丽萍结婚后就撕毁。“我是为了让未来婆婆安心才写下的《欠条》,事实上就不是借钱”,郑丽萍说结婚后,她也曾多次问过于敏和秦松,但都被告知《欠条》已经撕毁,她不知道怎么就成了借款。

郑丽萍让自己的姐姐等人写下证言,想要证明钱是丈夫秦松给自己结婚买首饰用的,根本就不是借钱买房,所谓借条也是婚前为了让于敏安心写下的。然而,两个证人都没有出庭。郑丽萍还表示,于敏已经80多岁,每月退休工资也不高,并不具备出具20万元的能力。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她偿还婆婆20万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敏诉请被郑丽萍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郑丽萍辩称该款项系原告给被告和原告之子结婚用的,但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龙华法院判决郑丽萍偿还于敏20万元。

一审判决后

郑丽萍曾上诉到海口中院

后又撤回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本是一起寻常的借贷案件,但因为掺杂着婚前婚后、婆媳关系而让吃瓜群众有些唏嘘。那么,本案中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借贷关系成立要有借条等

外在形式及款项实际交付

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罗荣表示,首先是借贷关系的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罗荣律师解释道,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中,于敏既有郑丽萍出具给她的《欠条》,证明郑丽萍曾为海口买房向她借钱,同时拿出她给郑丽萍转账2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因此,法院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罗荣律师同时提醒,经济交往中家人、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在所难免,同时应立下字据,写明债权性质,做到“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以后起纷争,朋友变仇人!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

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罗荣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郑丽萍辩称涉案的20万元是丈夫秦松放在婆婆于敏处保管,用于结婚购买首饰的,《欠条》是附条件的。但是,首先,欠条上并没有写这样的条件,其次,她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所以,其辩驳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如果郑丽萍的主张为事实,当事人应当怎么样采取补救措施呢?罗荣律师提醒,可以在《欠条》上写上补充意见,或者通过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欠条》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上述方法也不行,建议通过谈话录音、微信、短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以防今后产生纷争。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事实便不一定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