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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借贷纠纷仲裁规定诉讼时效,债权人是借钱的还是还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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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借出去的钱,不管过了多久时间,都能告上法院要回来吗?注意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你了解吗?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便你有借条在手,借出去的钱也有可能要不回了。

连日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民间借贷类纠纷中,因为出借人忽略“诉讼时效”导致败诉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碍于好友情面,即便借款期限到了,也不好意思开口让对方还钱,一拖再拖,结果多年后告上法院却以败诉告终。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满足“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借款还是有希望拿回。

“借钱容易,要钱难。”寥寥七个字道出不少债权人的心声。那么,借出去的钱,我们究竟要如何做,才能有效借助法律手段追回?多位受访法官、律师提醒,权利人应珍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利益受到损失。

| | 警示:过了“诉讼时效” 借给朋友的数万元“打水漂”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间借贷类纠纷判决书中,多宗案件中的出借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追要借款,结果被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前不久,广东居民刘某就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导致告上法院也没能追回借款。早在2017年8月,刘某将3万元借给了朋友方某,当时,方某承诺1个月内会还款。然而,1个月过去后方某并没有还款。彼时,刘某考虑到与方某十几年的友情,即便到了还款期限后也是体谅对方,一直没有催促方某还款。

“从借款之日起到2022年6月,在这五年间,我都没有催促方某还款,一直还对她以朋友相待。”方某表示,“直到2022年6月,我急需用钱,才开始向方某提起借款之事,希望她可以归还欠款。”然而,方某却托词没钱,且故意与刘某失去联系。刘某认为,方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沟通无果,她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方某归还3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该案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刘某败诉了。庭审中,方某承认在2017年8月向刘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直至2022年6月,刘某从未追讨欠款,因为诉讼时效届满三年,我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究竟刘某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指出,“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且刘某当庭称“中间没有催过,2022年6月才开始第一次催告”“在这段时间内,我没有向方某提出履行请求,方某没有同意履行债务”,故本案案涉债务自2017年8月起至刘某于2023年2月起诉时,且至刘某于2022年6月向方某催告还款时,均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此外,方某未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样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败诉的还有出借人黄某。黄某和陈某原是多年的好朋友关系,1999年9月,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黄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交给黄某收执。借条上约定借款于当月归还,超期计付利息。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一直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2018年6月,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近19年来利息。

面对控诉,陈某抗辩称,黄某在近19年来从未要求他还本付息,现在黄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借条约定借款于本月(即1999年9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陈某在1999年9月30日前不归还借款,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也从不还本付息。原告黄某在被告陈某未按约定还款也不支付利息时,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即黄某可能不再还款),应及时起诉要求陈某还本付息。且原告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陈某主张权利或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原告黄某于2018年6月才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该债权因被告陈某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丧失胜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 | 释法: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最长保护期限20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告诉记者,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般情况下,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那么,什么情况下会适用最长20年保护期限?廖建勋举例说,“20年诉讼时效常适用于无法明确侵害方类的民事纠纷,比如甲被人撞伤,但一直找不到撞人者,等到过了20年才找到人起诉索赔,那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该如何计算?廖建勋解释道,“在借款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分为两种情形来分析”,如果借款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的,自还款日到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期间,即出借人要在这3年内起诉才算没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借款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钱,“诉讼时效”期间则从出借人要求对方还款次日起计算。

| | 例外:借款虽超过20年 因“诉讼时效”中断他起诉要回借款

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届满后超过多年,才起诉要求还款,就一定会败诉吗?记者梳理近年来生效的民间借贷类纠纷判决书发现,也有出借人诉求获法院支持的情况出现。

苏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1995年,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苏某借款9.6万元本金,后于2002年2月17日写下一张借条交由苏某收执,并约定一年内还清。经多次催收,李某于2022年5月20日偿还了6万元,后来再无偿还,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未还的3.6万元本金及利息。李某辩称,2002年的借条约定一年内偿还,如今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广东梅州市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于2002年2月17日签下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即2003年2月16日前还清。在此期间,李某于2022年5月20日偿还了6万元,即李某自愿同意履行义务,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过期。为此,法院判决李某偿还苏某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主要参考到被告李某在2022年5月20日偿还了6万元,这视为被告自愿同意履行义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为此从该时间点起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期间,而直到原告苏某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被告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廖建勋告诉记者,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受访法官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还是可以起诉,但是会在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丧失胜诉权,而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只能由借款人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释明或主动适用相关规定进行裁判。此外,“诉讼时效”届满后,受领权依然存在,如果借款人自愿还款,出借人仍有权受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 支招:如何避免超“诉讼时效”败诉 牢记这几点有望补救拿回借款

因为“诉讼时效”导致借款追不回的案例屡见不鲜。为此,受访法官提醒广大权利人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予以重视,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利人就很可能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那么,对于借出去的钱,出借人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超“诉讼时效”而无法主张权利?对此,廖建勋建议,一方面,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待还款期届满后,出借人至少每一年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或者发函等方式催告要求借款人还款,并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只要出借人每年都有催告过一次,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即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就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再者,倘若在还款期届满后三年内,出借人都没有催告过借款人还款,“那补救办法可以找借款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重新做债务确认,或者形成新的借条或者还款协议,这样诉讼时效期间又可以重新计算了”;此外,在借款时还可以不约定还款期限,只约定利息,“那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即便过了二十年,都能要求对方还款,诉讼时效则从催告借款人履行次日起计算。”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