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导语】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客观表现上具有较高的相似度,公安机关在接受被害人因借款被欺诈的刑事控告时,不能看到借款就认定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不予处理,而应当调查借款人的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借款后资金去向等因素后,认定借款人是因事出有因的真实借款还是想通过不劳而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假借款,再确定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
本文通过对诈骗犯罪构成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对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股权投资、民间借贷的界限进行了区分,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正文】
笔者最近接到三起使用相似虚构手段的以新还旧借款诈骗案。案情是借款人以各种噱头、名义向被害人借款,捏造其正在运营例如卖红酒、卖茅台酒、卖服装等生意,且愿意按利润分成给投资者,或者编造遇到做生意急需资金的金主愿意支付高额利息等理由,向身边亲友借款,一开始小额小额的借,利息(或称项目利润)给的快给的多(是银行年化利息的几十倍,有时甚至比高利贷还高),造成项目利润高,资金回报快的假象,使得周边朋友可以一直出借款项给其(或者称向其投资),之后再唆使出借人大额借款,最后得到大笔金额后,就称生意失败,无力还款。
而本质上,借款人根本没有经营任何项目,只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用向乙借来的钱去还给甲,其实只是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而这种骗局之所以多见,是因为这些借款人知道出借人即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也不会刑事立案,而是会告知属于经济纠纷而不予受理。而在民事层面,出借人又因为缺乏书面合同等关键证据而无法立案,同时又担心即使胜诉亦无法执行到位,浪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时间金钱精力。最后造成借款人以此模式继续行骗而逍遥法外。
李律师认为,上述借款模式属于刑事诈骗,公安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否则可能涉嫌放纵犯罪。理由如下:
一、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都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本质都是因为借款或投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不是说只要是借款、投资就属于经济纠纷,就不予立案,甚至连案件都不受理。
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在行为方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不能从行为方式上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而是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诈骗,而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排斥关系。
民法上民事欺诈行为完全可能触及刑法上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不能以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就得出案件事实不属于刑事犯罪的结论。凡是符合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就属于刑事案件,成立诈骗罪。即使行为人表面上实施了某种行为或存在一定真实的交易,也要看行为人履行该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履行小部分合同为诱饵,最后侵占大标旳合同的情形,因此不能简单以存在一定真实交易,就据此否认成立诈骗罪。
在以新还旧的借款诈骗案中,行为人前期故意向投资人快速高额支付投资回报,使得被害人陷入投资回报高的错误认识,进而愿意进一步扩大投资,最后血本无归。
三、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除非有确定的反证,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然不断借款,以新还旧的,等等。
四、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进而造成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且具有不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基于对真实情况不了解,为诈骗人所制造的假相所迷惑、蒙蔽,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分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或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四个要素。
上述以新还旧的借款诈骗模式构成刑事诈骗的理由在于虚构利润高回报快的经营项目,行为人实际根本没有经营任何项目,只是在表演左手进右手出的击鼓传花游戏,不断向不同的人借钱,同时唆使投资者拉拢身边其他朋友向其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新的资金。因此,这类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只需简单调查被控告人是否真实存在经营项目,有无虚构借款理由,款项得手后的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就可以对案件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作出判断,进而可以依据调查结果对控告人作出相应的回复。这样既能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控告权,又能尊重事实,正确打击犯罪,不枉不纵。
五、相似案例
在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6年第8辑 总第102辑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5号范某诈骗案中,法院认定,范某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多名个人和多家公司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6982.1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范洪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可得出,在司法实务中,要正确区分民刑案件。诈骗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生活的情节复杂多样,容易与其他犯罪发生重合,因此在认定时存在较多的争议。以投资、借款为名的民事纠纷同样可能成立诈骗罪。受害人在遭遇此类诈骗时,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本文告诫大家应警惕高额回报的诈骗陷阱,避免为图利息却被骗本金的悲剧。
(完)
【关键词】诈骗罪 借新债还旧债 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控告律师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商业贿赂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关于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李伟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职务、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写于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