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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民间借贷纠纷的担保人,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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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阳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3套房产由二人共同所有,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同时对二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决定。

2014年,王某为好友肖某的一笔300万元借款作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肖某无力偿还。根据此前签订的协议,王某作为担保人对这笔欠款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为达到逃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2015年3月,王某捏造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向阳新县法院起诉离婚。随后,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夫妻二人名下的3套房产全部归妻子胡某一人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一人承担。该协议当天生效,并获得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2015年4月,在多次讨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债主们将肖某、王某起诉至阳新县法院,后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肖某名下的房产因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被查封,王某夫妻共有的3套房产已全部归胡某一人所有。于是,阳新县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致使债主们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阳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了这一线索。经审查案卷和多次走访,检察机关发现王某与其妻子胡某感情并未破裂,两人仍生活在一起。同时,王某本人承认,此前离婚是因为债主催讨债务,为避免影响妻子及子女生活所为。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认为,在王某、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存在以逃避承担债务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

2020年7月,阳新县检察院对此案向黄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黄石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近日,阳新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刘怡廷 柯丽丽 柯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