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丁俐 通讯员王洪 张琦)原告刘某手握借款抵押协议、取款凭证及被告谢某、龚某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购车发票,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自己30万元借款,法律事实清楚,可证人罗某言辞闪烁,让法官疑窦丛生。经调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背后隐藏了一起债务纠纷。5月14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这起案中案已得到有效调解。
上月中旬,此案开庭。庭审时,罗某称,去年4月的一天,在自己和刘某两名朋友的见证下,刘某与谢某、龚某签订借款抵押协议,谢某、龚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谢、龚二人分别以自家车作抵押,并将机动车登记证和购车发票交给刘某。
“我看见刘某将钱放在鞋盒里,递给了谢某和龚某。”庭审中,罗某如此作证。可谢、龚二人极力否认,称罗某把钱扣留了,他们根本没见过钱。
“根据现有证据,我可以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5月14日,高新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褚玉梅说,“庭审结束后,我本打算安排书记员草拟判决书,可回想起庭上证人吞吞吐吐,神情尴尬,觉得此案必有隐情,遂决定进行彻底调查。”
原来,谢某欠罗某10.5万元,一直没钱偿还。见谢某又想借点钱用,罗某便带着谢某找刘某借款30万元。由于谢某的车仅值十几万元,他就叫朋友龚某把另一辆十几万元的车也抵给刘某,刘某这才同意借钱给谢某。
借钱时,刘某预先扣除3万元利息,只将27万元装在鞋盒里,给了罗某。后来,罗某给了谢某15万元,又替谢某还了2万元外债后,将剩余10万元自行留下。谢某拿到15万元后,先后拿出11万元还给罗某。
由于并没有拿到27万元,还款期限到后,谢某不愿还钱,刘某只好诉至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高新区法院认定,刘某借出去的钱为27万元。
经法官调解,原告、被告、证人达成协议:谢某仍欠罗某11万元,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谢某答应在6月15日以前还清借刘某的6万元本金及4万元利息;罗某也答应在6月底以前返还借刘某的21万元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