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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庆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日之前,任某(曾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累计向42位债权人借款高达1300多万元人民币,声称用于甲公司日常经营,并于2014年1月1日分别向各债权人更换原有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款收据并重新出具了以“集资款”为名义、以“任某”为收款人的新收据。2014年10月22日任某突然病故,42位债权人遂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但甲公司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众人遂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任某两个儿子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2015年4月8日,被告任某两子(均系未成年人)及任某父母共收到42份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一家老小傻了眼,遂来到静海区法援中心寻求援助。

承办过程: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孙庆律师代理此案。孙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联系了四位受援人以及任某两子的法定代理人任某前妻孙某(双方于2011年8月31日离婚),但是由于这一家老小从未参与过甲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借款一事更是一无所知,除了对着这“飞来”的千万巨债忧心忡忡,无法为律师提供任何确切证据。

为获取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先向静海区工商局申请调取了甲公司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同时向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公安静海分局经侦支队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的询问笔录,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随后走访各位债权人,一一就借款地点、取利息的地点以及债权人对于借款去向的认识进行询问调查,并做好记录。律师将这一系列调查取证得到的证据提交静海区人民法院,使法官对本案有更清晰地了解。

经过16次开庭,多番三方质证,静海区法院和三方当事人基本认定了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这些“千万”巨债真正的债务人是谁。律师有充足理由认为,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甲公司才是真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理由如下:一、受援人从未参与过甲公司经营活动,不清楚借款事实,即便事实存在,以“集资款”为名义的借款行为也是任某的职务行为,与受援人无关。二、42位原告分别是在任某于甲公司的办公室内、在甲公司会计在场的情况下交付的借款,由会计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款收据,并且多次收取利息也是在甲公司办公室内进行。当时任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尽管2014年1月1日更换的新借据是针对任某本人,但是综上所述,原告等人有理由认为是任某代理甲公司借款,因此甲公司有义务偿还债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张弛有力地分别向债权人、甲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发问,使事实愈加清晰,有力地驳斥了债权人要求受援人偿还债务的主张。

承办结果:经过多次庭审,多番问询质证,援助律师的意见终被采纳。2015年12月18日,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本案中一家老幼突遭千万巨债,且对于借款事实一无所知,为律师展开工作设置了重重困难。所幸律师另辟蹊径,从作为原告的42位债权人和作为共同被告的甲公司着手调查,了解案情。经过律师的努力,终于使受援人摆脱千万巨债,重归安稳生活。

同时本案因涉及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当地影响颇大,政府也相当重视。在援助律师的推动下,合理合法的判决在保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之余,也维护了42位债权人权益,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